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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被关注的重庆“孤岛事件”只是在我国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孤岛”的其中之一,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它不是新闻,许多媒体历年都有相关报道。就笔者所曾经办过的征地和城市折迁诸多案件中,就有一个与其相似的农村征地“孤岛”案,也是征地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欺骗被征地人,本应该按经济作物补偿的,却告诉其不能补偿,只按青苗补偿。被征地人通过其他渠道知道应该补偿,于是就是不迁,坚持了一年,然后折迁人就在其周围开始施工,把土都堆在该房和葡萄园四周高出5米多,使之成为沉闷的“孤岛”,还断水、断电。那可是在炎热的夏季,也佩服两位老人的坚韧不跋,当时笔者感到强烈震撼,经过与政府和开发商艰苦的博奕,结果还算圆满,这个案件是解决了。
  现实生活中因征地、拆迁侵害公民私人财产合法利益,我们不难发现,主要原因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突出的是对拆迁人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补偿随意等问题。笔者担忧在我国目前补偿制度不完善和严重滞后,《物权法》又没有明确的规范情况下,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商业利益“借道”公共利益,侵犯私人合法财产权益对被拆迁人补偿过低、补偿不到位、补偿随意的状况越演越烈。眼下的《物权法》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没有确定明确的公益和补偿的框架,没有规定确认公益和补偿标准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是无法真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
  透过“孤岛事件”笔者不得不反思:作为千呼万唤的才出台即将实施《物权法》,我们不能太过于自信,因其高票通过而被胜利冲昏头脑,《物权法》存在的这些重大缺陷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一个法如果不能发挥它的实效,只是水中月,镜中花,还有人会去信仰和遵从吗?这样的法与其有,还不如无。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对“公共利益”、“拆迁补偿”等诸多有缺陷的方面加以规范与完善,这确是很有必要的。使《物权法》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切实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合法财产的民事财产第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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