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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

  笔者认为,除城市营造绿地、公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教科文卫设施确实符合狭义的公共利益,由政府直接给予合理的补偿,政府可以适当直接介入外,其他的如招商引资、兴办商业在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同时,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政府财税收入,并改善本地公共建设这方面建设征地和拆迁,完全由政府通过拍卖、招标、委托形式让开发商依法取得使用权,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补偿和迁让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政府则以间接监管和仲裁者的身份出现,更有利于实现《物权法》体现的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平等的保护的时代价值。
  再次,“孤岛”事件的纠纷另一焦点是在“拆迁补偿”上,双方各执异词,不能形成合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拆迁补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刚通过还没未生效的《物权法》同样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应该说也是《物权法》另一个重要的缺陷。
  拆迁、征地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征地本身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实质上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既然涉及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就应该由民事法律调整。《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中保护财产第一法,显然应该对拆迁、征地的“合理补偿”的标准方面有一定的规范,况且物权法中的公益征收补偿制度是个人权利制衡公共权力的最后堡垒,在没有“公平补偿”的明确规范情况下,很难阻止强制剥夺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这样公益征收制度就会异化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制度暴力,必然导致现实无法可依的困境。
  “孤岛”事件正是说明于此,正因为拆迁人与被折迁人双方在具体补偿即安置方式上分歧较大,双方对“拆迁补偿”各自的理解不同,法律又没有规定,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最终开发商不惜以侵犯被拆迁人的相邻权企图逼被折迁人就范。开发商为什么会这样霸道?其实也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全国各地风起云涌愈演愈烈的拆迁、征地纠纷中,各地方政府莫不以“公共利益”为名,调动大批暴力机器进行强征强拆,事实上几乎都是地方政府在为开发商的商业开发做铺平道路的开路先锋。政府的权力提前介入拆迁和征地,本应该由开发商和被征地、被拆迁户面对面平等谈判,一旦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前介入,政府在民事权利面前的中立地位就荡然无存,公民与开发商、政府的平等地位也荡然无存;而在当前司法受制于行政的情况下,民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道路也只能是曲折又艰难。此等情形下,加之目前的补偿标准滞后、过低,模糊,随意性大,导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不到位、补偿的随意性、补偿过低经常发生,以至于引发被拆迁人作出过激行为。“孤岛”事件中被拆迁人根据《重庆市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选择“实物安置”,并依照该条例第37条要求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按照产权证上的面积、用途还给商业用”,但开发商对此不理不睬。被拆迁人无奈采取拒拆、拒迁,成为“最牛的钉子户”、“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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