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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

孤岛


叶晓辉


【关键词】物权法;公共利益;拆迁补偿;城市形象
【全文】
  物权法生效的前夕出现的“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孤岛”事件,这事件的关键焦点:一是在于“孤岛”影响“城市形象”侵犯“公共利益”应该强拆;二是,关于“拆迁补偿”双方各执异词,无法协商一致。由此可见,重庆的"孤岛"事件,直击《物权法》没有界定和规范“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之软肋和重大缺陷。  
  来自许多媒体和网络的报道:重庆九龙坡区房管局称,拆迁户吴苹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在其看来被拆迁人坚持三年不迁,影响“城市形象”就是侵犯“公共利益”,应该强制拆迁?然而“孤岛”是否应该以此涉及侵犯“公共利益”为由而必须申请强制拆迁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必须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s)一词来源于西方古代社会。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征用土地方面法律来看,都承认“公共目的”是各国政府进行征地的基础,也是衡量一项具体的土地征用权是否合法行使的惟一标准。
  尽管这些国家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公共利益也有各自不同的认识,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所列举的公共利益通常都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建设,包括了道路、运河、公路、铁路、人行道、桥梁、防洪堤等;第二,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图书馆、医院、工厂、教堂和公共住房等;第三,军用目的,如军事设施、军事基础、兵工厂等;第四,土地改革,如耕地改造、土地规划、土地重新分配等;第五,公共辅助设施,如用水设施、污水处理系统、电力设施、煤气管线、水利和灌溉工程、水库等;第六,花园、公园、体育设施和墓地的建设。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城市拆迁问题上,虽然赋予了政府和司法部门强制拆迁的“特权”,即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让个体或小群体的利益必要时为更大的公共利益让路,但是为了防止“特权”被滥用,各国都对“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法律规范,法院在支持一个具体拆迁项目时,也会详细地说明其中的公共利益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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