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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李宇先


【关键词】抢夺罪 法律适用
【全文】
  抢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人身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若对之不严厉打击,则影响我国安定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抢夺犯罪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笔者曾到湖南省的长沙、衡阳两市对抢夺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某些问题已经成为法律实务部门共同面对的难题。
  一、如何认定抢夺犯罪未遂和既遂
  对于抢夺犯罪未遂和既遂的认定,两市司法实务界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是“脱离说”,即在抢夺犯罪中只要被抢物品脱离被害人的身体即为抢夺犯罪既遂,而不考虑被抢物品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手中之后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拿到被抢物品之后又被被害人、周围群众或者公安机关追回或者由于紧张没有拿稳又掉在地下的也仍然认定为既遂。第二种是“视线说”,即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脱离被害人、周围群众或者公安机关的抓捕视线且赃物被追回就认定为抢夺犯罪未遂,而不考虑被抢物品是否已经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手中。第三种则是“实际控制说”,即在抢夺犯罪中只要被害人被抢夺的物品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为抢夺犯罪既遂。三种说法各有考虑的侧重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脱离说”对既遂的认定太过宽泛,相比之下,第三种“实际控制说”更为合理一些。
  二、抢夺犯罪的转化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就有伤害到被害人的可能,犯罪分子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上的故意,携带凶器抢夺的较一般抢夺者的主观恶意要大得多。立法者本意在于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因此将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为抢劫,也是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携带”解释为“随身携带”。但是究竟什么算“随身”呢?在飞车抢夺中,行为人将凶器放在摩托车的车篓里算不算随身携带?放在驾驶车辆的后备箱里算不算随身携带?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文规定,而这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样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导就必然给审判带来不小的困惑,对“随身携带”的理解会因人而异,因地而异。
  1、如何认定“携带”?陈兴良先生认为:“携带,是指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将其置于现实支配之下的行为,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将凶器置于衣服口袋、将凶器置于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的行为都属于携带凶器,只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在客观上就符合了携带凶器的条件”。笔者同意这种对“携带”的解释。立法机关设立这一款的规定是对“罪刑相适应”的一个很好的贯彻,携带凶器者主观恶性较大,但是其携带的凶器必须是能够置于其现实支配下也就是说在抢夺的时候能够派上用场的才能够给予“携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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