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关于死刑存废之争及司法制度的选择
我国学者大部分主张废除死刑。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贺卫方老师在在他的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中,就废除死刑提出了九大理由:第一个理由,死刑之所以应该被无条件地废除,是因为死刑不足以震慑犯罪,死刑不可能成为对犯罪具有震慑力的一种措施;第二个理由,死刑不仅不能够震慑犯罪,还会激励更多的人去犯罪,也就是说死刑的存在使犯罪的现象更趋于严重化;第三个理由,国家判处公民死刑的哲学依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论证;第四个理由,那就是被执行死刑之前人们的一种心态,或者说死刑本身存在对被判死刑的人的一种尊严的伤害;第五个理由,因经济犯罪判处的死刑尤其应当立即废除;第六个理由,有了死刑的存在,就意味着要保留那些个执行死刑的人,刽子手就会成为这个国家必须存在的一个职业。如果没有死刑的话,人们可以多去做一些建设性的事,做医生、法官、律师、民族事务工作者,可以去做一些很好的事情;第七个理由是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能避免错杀,错杀是必然会存在的,这不是神设计的制度;第八个理由,就是废除死刑以后,要改革我们的刑罚制度,我们要设立超长期
刑法,让罪犯不可能通过假释而提前出来;第九个理由,包含死刑的这部
刑法使得我们的社会弥漫着一种野蛮的气息,一种报复主义的气息,冤冤相报何时了啊?以恶治恶、以暴治暴的存在,使我们很难达到真正的文明。(2)
虽然学者大多数赞成了废除死刑论,但是他们通常都是比较理性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废除死刑条件还不成熟,认为死刑存废之争没有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因而难免陷入空谈,进而该学者认为死刑废除受制于两个因素:社会存在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因素;社会意识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3)有的学者如赵秉志老师就提出了“逐步废止死刑论纲”(“三步走”),主张中国现阶段应该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具体为:一是及至2020年亦即建党一百周年,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10、20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亦即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4)
学者的废除死刑的呼声愈来愈强,但是立法界和司法界并没有作出直接的回应,而是回避了死刑存废问题,进而在死刑复核制度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