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2004年就专门下发通知叫停“野蛮拆迁”,通知说,要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在这起拆迁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产相临房产全部拆掉,断路、断水、断电,这种拆法已经违反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已经构成了对被拆迁人相邻权的侵犯。而网上竟然有评论认为这是中国依法拆迁的典范,足见人们的神经已经麻木不仁了,道德底线在开发商推土机的轰鸣中一退再退,只要不死人就算不上野蛮拆迁,连这么野蛮的拆迁的都可以称为守法模范了,看来国务院的通知早已成为一纸空文了。
三、房管局什么时候能不和开发商穿一条裤子
在近期
物权法的启蒙宣传中,同样有一句名言被广为引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也就是说政府要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公权应该止步。可是在中国,这句话也许应该反过来讲:风不能进,雨不能进,开发商的推土机可以进,即使是最富的人,在他的豪宅里也不敢对抗房管局的权威。
房管局和开发商实际上是穿一条裤子的,在本案中,申请强制拆迁的就是房管局,而开发商似乎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人”。本来属于房主与开发商的民事交易问题,演变成了市民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问题,这显然有失公平。为什么房管局如此积极呢?因为拆迁户是政府与开发商的交易过程中多余的负担。拆迁户所获得的不是交易价款,而是“补偿”,因为拆迁户根本就不是土地交易的主体,你的房产只是国家土地上的附属物而已,开发商是向政府而不是向居民买地。由此不难理解,在拆迁的几乎所有环节,政府总是站在开发商一边,原因很简单:政府已经拿了开发商的钱,就有义务向开发商交货——政府倒也知道遵守商业逻辑,而交货的重要内容就是把居民赶走清场。
更加不幸地是,房管局和开发商实共穿那条裤子竟然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裁缝给他们缝的。2001年生效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一开始就把划入拆迁范围的民众置于不利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处于不利地位,拆迁人则享有四项强制性权利:第一,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不论是否经被拆迁人同意,交易都已启动。第二,强制签约权,拆迁人只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第三,申请强制裁决权,假如被拆迁人寻求获得较高补偿,而拆迁人不答应,即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裁决。第四,强制执行权,一旦作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这就难怪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任秋萍科长敢公开宣称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合法。
由行政主导的强迫性拆迁绝对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只有在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政府对公共利益存在严重理解偏差的情况下,才会有拆迁这么一档子事。政府错误地把城市土地国有这一政治性概念,理解为实实在在的民事法律权利,因而在涉及土地的事务中,政府是以土地所有者,而不是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土地的所有权与政府的权力合二为一,其结果当然是以行政主导城市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