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这个著名故事,是希望我们中国“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能和“德国最牛钉子户”一样得到善待,也使我国的法学教材中出现一个中国本土化的经典法律故事,总拿外国的故事给国民作法律启蒙教育课恐怕也有损国家形象吧。
刚才看新浪网上的一个调查,将近90%的网民支持杨武、吴苹夫妇。当然反对的声音也有,其中不乏重量级人物。其中法学家江平的表态最令我惊讶。江平何许人也?我国民法学界泰斗级人物,《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在法学院时都是读着江平教授的著作学习的民法。据东方早报报道,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作为《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应该是《
物权法》的生父之一,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在《物权法》这个婴儿刚瓜瓜落地的时候狠狠地打了它一巴掌,作为父亲的江平教授不仅不尽心呵护自己的孩子,还幸灾乐祸地补揣了一脚,真是让人寒心。
是的,不是杨武、吴苹夫妇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但是,也不是江平教授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是个复杂的问题,要说清楚什么是公共利益恐怕要写一大本厚厚的书了。但有时公共利益又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至少就某些问题而言,只要有基本法律常识和社会良知就可以明白。准确说出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困难的,但列举出一两项不属公共利益的事项是简单的,商业地产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社会共识。《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拆那几间破陋小屋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之后的程序就算再公正,也无法树立拆迁的合法性和说服公众。
诚然,从法律的效用来说,新颁布的《
物权法》在正式施行之前尚不能对这个孤岛房屋的存废产生法律影响。但是,正如一位网友说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
物权法》所蕴涵的时代价值观直到今年10月才能“生效”。既然“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温家宝总理语)正在为我们所践行,既然“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早已上升为
宪法和
民法通则的权利,那么公民的财产,无论多少,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该受到保护。在民法慈祥的目光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财产无论多寡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不能因为开发商财大气粗就给他多一点保护,也不能因为拆迁户的房屋低矮破陋就少一点保护。拆迁户们的低矮房屋也许不值多少钱,但那可能是他们一生的财富。而且房屋拆迁也不仅仅是钱的事,房屋往往是家的载体,而家是人们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归宿,往往不是金钱补偿所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