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决也打了我们每个人一耳光,也许我们应该感谢这一耳光,它把我们从对《
物权法》过于乐观的迷梦中打醒。徒法不足以自行,说了不等于做了,今天的中国和《
物权法》通过前的中国是一个中国,要把
物权法保护私产的思想播种到心里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心里并落实到行动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梁慧星老师作出他乐观预言的理由是,
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有明确规定: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可是别忘了,现在法院、房管局所执行的仍然是2001年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这个条例完全是为开发商和房管部门的利益而规定的,对拆迁户的利益根本没有充分的考虑。
物权法关于征收和拆迁的规定目前还只是个华而不实口号而已。《
物权法》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确定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规定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却无法真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因为人家房管局说,拆除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出于公益需要。史学家钱穆曾言及制度与法术概念,意思就是说,不完善的、弊端处处的制度可能有意或无意成为一种法术,经过法术之手,制度堂而皇之变成了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工具。我国律学自《法经》也算源远流长,法律体系也成中华法系之巍然大观,可始终未能走向法治社会,就是因为封建统治者只是把法律当作统治的法术而已。未经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确定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平等保护不同性质财产的
物权法也可能沦为被法术化的制度。现在如果不及时研究、制定《
物权法》的补充条款与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框架及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
物权法》就只能带着严重缺陷跛足上路,会令无数曾对它寄予厚望或期待它来保护的公众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