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物权法诉求——以《物权法(草案)》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例
刘茂林;梁成意
【摘要】《
物权法(草案)》为了满足《
宪法》的需求,必须把相关的宪法制度转化成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物权制度。本文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平等保护为例,逐层深入地探讨了《
物权法(草案)》在制度转化过程中的三类问题:一是不作任何转化,从而使得《
物权法(草案)》丧失其相对独立的价值;二是虽然作了转化,但不符合
宪法;三是转化后虽然符合
宪法,但没有配套的措施来保障转化后的物权制度的实现。也正是由于上述三类问题,使得《
物权法(草案)》不能很好地满足
宪法的需求。
【关键词】
宪法;
物权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转化
【全文】
尽管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
宪法为基础,依据
宪法来制定,但
宪法仍然不能替代部门法。首先,
宪法与部门法各自具有独特的、互不相同的社会功能。其次,
宪法作为根本法与部门法作为普通法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是说作为根本法的
宪法比作为普通法的部门法更重要,甚至可以用
宪法替代部门法。恰恰相反,只有部门法具有
宪法不可代替的独特的社会功能时,它才有可能满足
宪法的需求。因此,
宪法与部门法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在法律体系之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却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因此,部门法对
宪法既具有依赖性,但又基于其特定的价值具有相对独立性。就《
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而言,其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反映了
宪法对
物权法的诉求,即在现行
宪法体制之下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物权制度。它关注的是
物权法如何把
宪法中的相关制度转化成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物权制度,从而满足
宪法对
物权法的需求。[1]本文围绕着这类问题,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平等保护为例,阐明了
《草案》在把相关宪法制度转化成物权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的
宪法问题,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