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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物权法诉求——以《物权法(草案)》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例

宪法的物权法诉求——以《物权法(草案)》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例


刘茂林;梁成意


【摘要】《物权法(草案)》为了满足《宪法》的需求,必须把相关的宪法制度转化成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物权制度。本文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平等保护为例,逐层深入地探讨了《物权法(草案)》在制度转化过程中的三类问题:一是不作任何转化,从而使得《物权法(草案)》丧失其相对独立的价值;二是虽然作了转化,但不符合宪法;三是转化后虽然符合宪法,但没有配套的措施来保障转化后的物权制度的实现。也正是由于上述三类问题,使得《物权法(草案)》不能很好地满足宪法的需求。
【关键词】宪法物权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转化
【全文】
  尽管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依据宪法来制定,但宪法仍然不能替代部门法。首先,宪法与部门法各自具有独特的、互不相同的社会功能。其次,宪法作为根本法与部门法作为普通法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是说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比作为普通法的部门法更重要,甚至可以用宪法替代部门法。恰恰相反,只有部门法具有宪法不可代替的独特的社会功能时,它才有可能满足宪法的需求。因此,宪法与部门法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在法律体系之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却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因此,部门法对宪法既具有依赖性,但又基于其特定的价值具有相对独立性。就《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而言,其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反映了宪法物权法的诉求,即在现行宪法体制之下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物权制度。它关注的是物权法如何把宪法中的相关制度转化成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物权制度,从而满足宪法物权法的需求。[1]本文围绕着这类问题,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平等保护为例,阐明了《草案》在把相关宪法制度转化成物权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的宪法问题,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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