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四十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许多人为之流血流汗甚至贡献出生命之后,已经逐步完善、初现理性。我们的党和政府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之后,终于为我们找到一条通向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道路。此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法律,不恪守法律?当我们不小心违反法律的时候,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去接受法律的正确处罚?
子虚律师采纳了我的意见,决定向我们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他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八个法律问题:
1、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判决书中被告收受律师送礼的部分并非受贿,但判决书却错误认定被告收受律师送礼为受贿,而被告因为其收受律师送礼在其受贿数额中所占比例极小,其收受律师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对其量刑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被告也就没有为此提出上诉或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认定律师行贿显然不妥。
2、依法,受贿与行贿并非必要共犯,也即收受礼金的被告即使构成受贿,而送礼金者未必就构成行贿,对此法律有具体规定。
3、行贿是一个罪名,而非一般违纪行为,因为它属于《
刑法》调整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律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应享有这种权利。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作为具有合法公民权力的律师,除人民法院外,其他行政机关也无权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就是说,作为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对相关的判决、裁定应有上诉权,也即律师只有在刑事判决书中作为当事被告人时才有权对相关判决书提出上诉,从而也就排除了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认定证人犯罪与否的可能,这不仅因为证人无权对判决书提出上诉,还因为判决书的判决是针对被告而非针对证人的。如果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以对他人的刑事判决认定作为证人的律师有行贿行为,只能是违反《
宪法》第
三十三条和《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把律师置于可以不通过合法审判就可以认定有罪的次等公民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