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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

  有限合伙企业在解散和清算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应首先支付债权人的债权(不含宣布但未派发的红利),包括非合伙人的债权、有限合伙人的债权、无限合伙人的债权;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应得的宣布但未派发的红利。如有限合伙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应就不足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清偿完上述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尚有剩余财产,则应先返还各类合伙人的出资,然后再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28]。
  当今有限合伙如其出现之初一样主要被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不同的是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再是以自然人而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这样,实质上,使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既可以管理风险投资这一有限合伙企业,又可以使管理者享有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有限合伙制度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美国的重大发展。依据这一新发展,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其组建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又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另外,1997年美国国税局出台的被称为check-the-box rule的政策,同样允许有限合伙企业自由选择按合伙方式或按公司方式缴纳联邦税。但有限合伙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仍须依公司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直译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在美国,申请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作为有限合伙(LP)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受《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RULPA1985)》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ULPA2001)》示范法原则的指导。
  在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一样,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行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将有限合伙(LP)与有限责任合伙(LLP)的优势相结合, 依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为例,不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人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自然人)也享有有限责任合伙(LLP)中普通合伙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即普通合伙人只对自己的过失给风险投资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普通合伙人在管理风险投资基金过程中产生的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产生前,为了规避普通合伙人所要承担的苛刻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一般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设计,使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角色(见上文LP)。这种责任限制保护机制的设计,不仅使有限合伙内部结构复杂化而且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分得的合伙收益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削弱了合伙的税收优势。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则既可以行使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又享有有条件有限责任的保护。另外,这种受有条件有限责任保护的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重于董事的责任,这种压力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管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职责。因此,LLLP通过综合LP与LLP 的优点,实际上将LLLP主体形式的风险投资推向了更加类似于投资公司的位置,同时又能保有税收上的优势,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中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和不全面的。
  LLLP的合伙人为了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必须向州政府提交选择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申请,经审查后,方可获得批准登记并需在当地媒体上公告,其企业名称必须有LLLP字样以标明其责任形式。
  1997年美国国税局出台的被称为check-the-box rule的政策,同样允许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自由选择按合伙方式或按公司方式缴纳联邦税。
  在经济高度发达、商业形式成熟多样的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也是一种新颖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越来越多的州依据RULPA1985与ULPA2001 的相关原则颁布本州的立法允许在本州设立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但其立法的成熟性及普及程度远逊于其他合伙制企业。关于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相关程序性与实体性法律原则,尚需在其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并确定下来。
  六、有限责任企业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应译为有限责任企业,适用《美国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ULLC1994)》示范原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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