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责任的形式——政治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是否可能犯错,甚至犯罪?这在历史上曾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所谓“君主无过错”。也有所谓共产党一贯正确,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天然为人民服务的。世界历史的实践包括苏联和我国的历史教训,已经打破了这种神话。
国家的罪错要不要由国家承担政治责任和赔偿责任?现代民主的文明的国家已日渐确认因国家行为而产生对社会、对公众、对个人以及对国际社会的损害,不仅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政治与法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国家责任。
承担国家责任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政治责任,由国家领导人进行政治道歉,对外向受损害的国家、对内向受损害的人民道歉,或者辞职;二是法律责任,由国家对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政治道歉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或精神补偿。)即使政府没有过错,而是为了多数人利益而连带使另一些人或某个人遭受损失,国家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因为,如果不是出于本人的道德自愿,任何个体在法律上没有为集体利益而牺牲或放弃自身权益的义务。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伦理。
近读我国近代杰出思想家严复在他所译孟德斯鸠的《法意》(即《论法的精神》)中的“按语”,发现他对此早有深刻明确的见解,发人深省。他在按语中引用以己意所译孟氏观点说:“故为政有大法:凡遇公益问题,必不宜毁小己个人之产业,以为一群之利益。”强调小己的私利,不容国家以公益为由随意牺牲、剥夺。他还特别指出,就公民个人而言,出于爱国之心,宁毁家以纾难,以求国家之安全,固然令后人顶礼敬爱;但就“主治当国之人”即执政者而言,“谓以谋一国之安全,乃可以牺牲一无罪个人之身家性命以求之,则为违天灭理之言。此言一兴,将假民贼以利资,而元元无所措手足。是真千里毫厘,不可不辨者耳。”[11]他尖锐地抨击“主治当国之人”(统治者)为巩固其政权的“安全”而侵害“社群”和“小己”的权益与自由,是“逆天理,贼人道” ![12]
关于承担国家政治责任,二战后一个最著名的事例是,前西德总理维利•勃兰特(Willy Brandt)1971年访问波兰时,在被德国纳粹杀害的波兰人的纪念碑前下跪。他说这样做“不仅是对波兰人,实际上首先是对本国人民”,“承认我们的责任,不仅有助于洗涮我们的良心,而且有助于大家生活在一起。”这一勇敢的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为国家领导人承担国家责任和进行政治道歉开启了良好的范例。此后,法国总统希拉克为在德国占领法国期间法国人帮助迫害犹太人的行为道歉;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为苏联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1993年、96年、97年,南非总统克拉克数次为南非白人统治时期的种族隔离政策道歉;1997年挪威国王为挪威政府对闪族少数裔民族的压迫道歉;1997年英国首相布莱尔为土豆饥荒饿死无数爱尔兰人而道歉。[13]韩国总统也曾因国内某座桥梁折断死伤不少人而向国人道歉,韩国总理还表示以辞职承担政治责任;等等。至于近年发生在欧美国家的恐怖事件、飓风水灾造成民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等,各国首脑大都承担政府防备、救济不周的政治责任,向人民道歉,有时全国还下半旗为死难者致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