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种偏重于国家承担社会主体的“生存照顾” 的责任,由于立足于国家本位,以国家权力来支配、控制社会,也容易被专制的统治者借口对人民的“生存照顾”而对社会施行过度的干预和强权统治。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就是如此。
到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出现一些民主的社会法治国家、福利国家,改变自由主义经济时代“小政府、大社会” 的放任政策,主张由国家主导社会发展,规范和分配社会生产的成果,使政府由消极的管制行政,转变为积极的“服务行政”,为人民提供指导性和服务型的公共产品。国家不只拥有行使发布命令的权力,同时要履行满足公众需要的义务。政府通过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保障社会人能发挥自己求生存和谋福利的潜能,保护和补偿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平衡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矛盾。为此,政府要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承担对人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存照顾” 的职责,“服务”与“生存照顾”是社会法治国的核心理念。
当然 这种福利国家也可能因政府对照顾社会福利的超重负担而导致“万能政府”、“大政府”、“高价政府” 诸多弊病。但就其为人民谋福利而言,是进步的治国理念和积极的国家行为。
我国自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以前,也可以说是施行了对全民的生存照顾,国家对人民的生老病死的福利都承包下来。但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党和政府)集中垄断了一切资源,由国家独揽分配权力,而且把社会人按身份分为十等:干部、工人、贫下中农、士兵、知识分子、地、富、反、坏、右。其中,掌权的各级党政干部按等级享有某些特权;工农兵知识分子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却是大多数人“均贫” ;而所谓“地、富、反、坏、右”及其亲属则视为敌人、贱民,剥夺其公民权与人权,遭受非人道的虐待。这远非社会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专注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保障供给——对社会提供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相反,为了改变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转而向社会“ 甩包袱”,把本应由政府承担 “生存照顾” 的国家责任,推给社会自力解决,不仅忽视为社会中弱势群体创设谋生的条件与环境,有些地方反而加大社会主体的负担,甚至对社会主体本来拥有的资源(如土地房屋)再次进行掠夺,不断扩大权力寻租的机会和官商勾结的权力收益,使社会不公日益严重。所谓“三失”(失业、失地、失房)更显突出。
总之,上述问题大都是由于政府忽视或怠于担当对社会生存照顾的责任,导致社会群体的利益的分配与调节失衡,从而使社会公平失落。
现在,中央决策者开始注意及此,使人们产生期盼。但一则对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产品和服务)赤字太多,负债累累,一时不足以达到供求关系的平衡;再则,更令人难以乐观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言而不行,或反其道而行之。
解决之道,其实也并非“难于上青天” 。最根本的还是坚决实行对内开放,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公平分配权力与权利和各种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尊重公民的政治参与,改革民众意志表达机制,疏通批评申诉的渠道,开放舆论监督,促使各级政府落实“服务行政”的理念,担负起对人民“生存照顾”的政治责任,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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