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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与国家责任

  现今所谓的贫富两级分化,就其阶级性实质而言,是权贵资产者集团与贫困层的工农群体和独立知识分子群体的阶级分化与对立。如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与奸商联手,贪污受贿数千万,涉案的党政干部和资本家达158人,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这一案例十分典型地反映了权力与资本勾结、权贵资产集团形成与活动的图景。[9]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今因社会公平的失落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诚然,就当前人民群众与政府和执政党的关系而言,总体上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有组织的对抗;但也不能忽视另一面情况:某些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冲击的对象是当地那些骑在人民头上横行霸道、胡作非为的贪官污吏、土皇帝,他们把群众性的抗争当作敌对势力来看待,并动用公检法等所谓“专政手段” 加以镇压。事实上,他们与民众的矛盾,不能简单地以人民内部矛盾来界定。政治哲学上的两类矛盾论并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矛盾的性质。如法律上的罪与非罪的矛盾、民事关系上的矛盾,并不能以“非人民即敌人”来划界线。在分析社会公平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时,不要忽视其中所反映的利益对立群体或阶级利益的矛盾,有些也是对抗性的。有些群体性的抗争事件,可以说是带有阶级性的社会抗争。最近新华社的一篇评论已提出我国存在“特殊利益集团”。我认为,这种集团不限于指电力、电讯、石油、航空、铁路等等由政府垄断的行业,更危险的是权力与资本勾结的权贵资产者集团,甚或已形成权贵资产者阶层。
  而有的地方政府动用公检法机关镇压民众的维权斗争,已表明他们执政已不是以民为本,而是以官为本,以权贵资产者为本。那里远非和谐社会,而是对弱势群体专政的社会。
  从另一视角考察,社会公平问题引起的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多发性,还反映了社会基层弱势群体公民意识的觉醒。他们不再只是听天由命、逆来顺受,听官老爷摆布的子民、顺民,而开始以公民的身份和权利资格,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因此,研讨建构和谐社会问题,在赞美我们已取得的某些发展进步的时候,不能无视或掩盖我国现今严重存在的社会不平、不和谐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和社会矛盾冲突,特别是我国正在逐渐形成的阶级结构的变化所引发的许多问题。作为有社会良知的知识分子和法学者、法律者,我们的观念和理论思维,应当与时俱进,在真理和正义面前我们不应缄默,要为国分忧,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为建立能保障人民生存、自由和发展的和谐社会,作出切实的努力。
  二、社会公平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本是国际法范畴的概念,它要求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对其国际违法的国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对国内而言, 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行为必须对人民负责。这里讨论的国家责任,是限于国家对本国人民的责任。其责任涵盖两方面:一是维护和调整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职责(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二是人民受到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政治与法律责任。
  (一)对人民“生存照顾”责任
  “生存照顾”和“服务行政”最早是由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1902-1974)提出的概念。1938年,纳粹当政期间,福斯多夫发表《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 认为,自由人权思想、个人主义、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这些观念都已经过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基本人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是依赖于新的人权:经济上的分享权。时代已由个人照顾自己的“自力负责”,转变为由社会力量来解决的“团体负责”,进而发展为由政党和国家政治力量提供个人生存保障的“政治负责”。政府负有广泛的向民众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唯有如此,政府才可免于倾覆。因而,行政权力必须介入私人生活,认为国家干预愈少就愈好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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