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与国家责任
郭道晖
【摘要】因社会公平失落问题引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其根源主要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片面的发展观、稳定观和权利与利益分配上的倾向性偏差,以及对改革的社会基础动力的漠视。作为社会权益的分配者和调节者的有关部门,忽视或怠于担当对社会主体的“生存照顾” 的职责,导致社会群体的利益的分配与调节失衡。同时既得利益团体和特殊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和压迫,使当前社会矛盾还存有阶级性特征。国家责任理论要求国家及其相关各级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有利于抚慰受伤害者的心灵,获得社会公平感,促进社会和解。这是文明国家的一种政治道德与法治惯例。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矛盾;国家责任;政治道歉
【全文】
一、社会矛盾激化与社会公平失落
当前中国伴随经济的单轨飞速增长,社会矛盾也在高危地不断积累。年增长数以万计的群体性的社会抗争事件,不时在全国各地爆发。[1]采取类似恐怖袭击的自杀式个体抗争事件也时有出现。[2]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国家和社会正处于新的变革转折点,发展与后退并存,机遇与危机同在。
(一)社会矛盾与社会不平的现状
当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多集中在社会弱势群体田地被剥夺、房产被强迫拆迁、以及其他种种被侵权、被损害的遭遇,得不到公正裁决和公平的补偿,其生存出路面临严重威胁。社会矛盾更深刻的根源还在于社会公平失落,贫富两级分化日益严重。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的统计数字,中国当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3]
另据统计,中国50个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千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300万富豪的资产相当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4]
特别是日益严重的权力腐败,也是群体性的、集团性的,今年曝光的陈良宇案和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案,都是如此。官商勾结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和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导致一些地方民怨沸腾。而体制内的行政与司法等权力救济手段失灵,在有些地方不时制造的冤案错案,不但未能化解矛盾,反而成为新的矛盾滋生之源。民众投诉无门,民情与民意的表达渠道和出气口又堵塞,使积累的矛盾爆发,被迫诉诸自力救济。有些自力救济手段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但其起因却是官方和奸商的不法侵权、掠夺与压迫所致。
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的一篇评论所说:“中国收入与分配状况的持续恶化,导致社会高度分化。这一问题已经超越其他所有一切因素,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矛盾的最主要源头。”[5]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注重社会公平”的决策 。执政党的领导人也指出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涉及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提出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6]维护社会公平已上升为我国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目标,这也从反面表明,社会不平的矛盾已激化到不堪忍受和不容坐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