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必须承认,
宪法诉愿程序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如
宪法诉愿程序与政治问题的关系、
宪法诉愿胜诉率过低与公众
宪法诉愿热情之间的矛盾、
宪法诉愿程序的严格与基本权利保护需求之间冲突、法律救济与
宪法救济程序之间出现的竟合状态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行
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学术界围绕
宪法诉愿程序的缓和与强化问题出现了不同的主张。学者们在肯定其个人权利保护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担心由于这一制度“膨胀”可能给现实权利救济制度带来的冲击。比如,
宪法诉愿案件的增加是否会加大
宪法法院的工作压力?个人直接面对
宪法法院,会不会导致民众诉讼的泛滥?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基础的
宪法诉愿是否可能破坏
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格局?
宪法法院会不会成为凌驾于最高审判机关的“超级审判机关”等。从客观情况看,在实行
宪法诉愿制度的国家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
宪法诉愿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如韩国宪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的91%涉及
宪法诉愿方面的内容,而且其中50%是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诉愿。如从2006年1月到6月共受理
宪法案件896件,其中848件是宪法诉愿案件。[11]数量的增多对
宪法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即使在由16名法官组成的德国宪法法院很难减轻因
宪法诉愿数量增加而导致的工作压力。但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呼吁扩大
宪法诉愿适用范围,缓和诉讼要件,减轻因程序过于严格而出现的胜诉率过低的问题。这些争论实际上都与
宪法诉愿的程序设计有关,反映了完善
宪法诉愿程序的现实要求。
1993年为了减轻
宪法法院的工作压力,德国对“
宪法法院法”进行了修改。在德国,也有学者提出应缩小
宪法诉愿范围,主张不要包括法院判决。如Zuck教授认为,对请求人基本权利保护的义务首先在于法院,当事人应在法院主张自己的利益,强化法院的责任。如果不进行改革,整个司法体系有可能受到损害,导致“法治国家的奢侈品”。与此相反,在韩国的
宪法诉愿制度改革中部分学者主张把法院的判决也纳入
宪法诉愿范围,扩大对公权力控制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有助于实现对基本权利的实质性保障;司法权是公权力,需要
宪法法院的控制;有助于合理地解决法院与
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减少因违宪审查制度两元化而导致的最高法院与
宪法法院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不协调等。作者认为,
宪法诉愿程序与
宪法诉愿实体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不能因实体内容上出现问题,而简单怀疑程序的价值。目前,
宪法诉愿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实体内容的不完备而存在的,也与程序的安排不科学有关。
宪法诉愿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它具有更严格的技术性特征与价值性内涵,是把政治问题“司法化”的重要途径。[12]是缓和还是强化
宪法诉愿程序,要考虑各国司法体制的实际情况,需要从
宪法诉愿所发挥的社会功能角度进行综合思考,力求在保障人权与维护
宪法秩序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任何一个国家,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都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不承认补充性原则的价值或过于严格地限制
宪法诉愿提起要件并不符合现代基本权利发展趋势。合理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出发,设定符合理性与现实需求的程序,为
宪法诉愿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