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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

  但同时必须承认,宪法诉愿程序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如宪法诉愿程序与政治问题的关系、宪法诉愿胜诉率过低与公众宪法诉愿热情之间的矛盾、宪法诉愿程序的严格与基本权利保护需求之间冲突、法律救济与宪法救济程序之间出现的竟合状态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学术界围绕宪法诉愿程序的缓和与强化问题出现了不同的主张。学者们在肯定其个人权利保护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担心由于这一制度“膨胀”可能给现实权利救济制度带来的冲击。比如,宪法诉愿案件的增加是否会加大宪法法院的工作压力?个人直接面对宪法法院,会不会导致民众诉讼的泛滥?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基础的宪法诉愿是否可能破坏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格局?宪法法院会不会成为凌驾于最高审判机关的“超级审判机关”等。从客观情况看,在实行宪法诉愿制度的国家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宪法诉愿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如韩国宪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的91%涉及宪法诉愿方面的内容,而且其中50%是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诉愿。如从2006年1月到6月共受理宪法案件896件,其中848件是宪法诉愿案件。[11]数量的增多对宪法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即使在由16名法官组成的德国宪法法院很难减轻因宪法诉愿数量增加而导致的工作压力。但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呼吁扩大宪法诉愿适用范围,缓和诉讼要件,减轻因程序过于严格而出现的胜诉率过低的问题。这些争论实际上都与宪法诉愿的程序设计有关,反映了完善宪法诉愿程序的现实要求。
  1993年为了减轻宪法法院的工作压力,德国对“宪法法院法”进行了修改。在德国,也有学者提出应缩小宪法诉愿范围,主张不要包括法院判决。如Zuck教授认为,对请求人基本权利保护的义务首先在于法院,当事人应在法院主张自己的利益,强化法院的责任。如果不进行改革,整个司法体系有可能受到损害,导致“法治国家的奢侈品”。与此相反,在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改革中部分学者主张把法院的判决也纳入宪法诉愿范围,扩大对公权力控制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有助于实现对基本权利的实质性保障;司法权是公权力,需要宪法法院的控制;有助于合理地解决法院与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减少因违宪审查制度两元化而导致的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不协调等。作者认为,宪法诉愿程序与宪法诉愿实体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不能因实体内容上出现问题,而简单怀疑程序的价值。目前,宪法诉愿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实体内容的不完备而存在的,也与程序的安排不科学有关。宪法诉愿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它具有更严格的技术性特征与价值性内涵,是把政治问题“司法化”的重要途径。[12]是缓和还是强化宪法诉愿程序,要考虑各国司法体制的实际情况,需要从宪法诉愿所发挥的社会功能角度进行综合思考,力求在保障人权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任何一个国家,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都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不承认补充性原则的价值或过于严格地限制宪法诉愿提起要件并不符合现代基本权利发展趋势。合理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出发,设定符合理性与现实需求的程序,为宪法诉愿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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