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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

  再次,提出的权利保护存在着客观的利益。宪法诉愿始终关注其自我功能的有限性与程序上的界限。当事人对侵害的权利提出保护要求时,审理机关需要判断其权利的保护利益。从客观上讲,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都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或者说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存在客观的利益。在判断权利保护利益标准时,宪法法院通常采取开放的立场,在坚持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对个案中存在的具体利益则采取灵活的态度,尽可能地为权利保护提供有效的救济。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是:已超过失效的诉愿请求不予保护;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事实关系或法律变动而引起的权利保护意义的丧失;提起宪法诉愿时的权利保护利益与审判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利益应保持协调;没有穷尽其他法律程序等。但这种程序的规定,并不是封闭式的规定,需要留有一定的灵活空间。比如,权利性质上,不存在明显的保护利益,但审理的价值上存在保护利益时,也可作为保护利益予以认可。但必须满足如下严格的条件:基本权利的侵害存在着反复出现的可能性;对个体权利保护虽失去利益,但对宪法秩序的保护具有客观价值时;作为宪法问题需要阐明其文本的内涵与价值时等。对权利保护利益所采取的开放性态度体现了宪法诉愿程序价值的多元性与开放性。  
  3.宪法诉愿审理程序
  宪法诉愿审理程序是具有严格技术性特征的程序安排,为宪法诉愿程序化提供了保证。一般分为如下阶段:(1)事前审查程序。一般由3人组成的法官组成指定裁判部,对提交的宪法诉愿请求进行事先审查。审查后作出两种裁决:一是不受理诉讼请求,如没有经过其他法律救济程序、已超过诉讼失效、没有选定代理人等;二是对符合宪法诉愿提起要件的请求交付宪法法院审理。(2)审理过程。主要包括审判请求书的送达、答辩书的提出、书面审理主义、证据调查、有关利害关系机关意见的提出、职权主义原则的采用等。(3)决定程序。宪法诉愿请求的受理与判断是十分复杂的过程,如何在个人权利与宪法秩序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判断者始终给予思考的问题。根据审理结果,宪法法院一般作出三种决定:一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诉讼请求不合法的请求,宪法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审理的决定。如当事人对有关诉讼要件进行补充后,可以重新提起宪法诉愿请求。二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宪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理由时作出驳回的决定。三是认容决定。宪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理由时,可作出认容其诉讼请求的决定。根据对基本权利造成的侵害,认容决定又分为取消公权力行使的取消决定、对公权力不作为或侵害终止公权力的违宪确认决定、对违宪法令的违宪决定与变形决定等。`
  四
  宪法诉愿制度的存在进一步丰富了现代基本权利救济体系,强化了基本权利效力对公权力活动的控制,扩大了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诉愿制度产生与发展历史就是基本权利效力不断扩大的历史。两者之间虽不存在正比例关系,但内在的联系是不可否认的。另外,宪法诉愿制度本身体现了不同国家的宪法传统与文化,包括不同民族的宪法价值观。比如,同样的补充性原则,韩国和德国宪法法院的解释是不同的,至少宪法文本的依据与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德国在宪法实践中对补充性原则的适用是比较广泛的,而韩国对程序的限制是比较明显的。按照德国学者的观点,“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一部分,基本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面对国家权力,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等。宪法诉愿是所有宪法审判程序的核心,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执行”。不断强化基本权利效力是确立宪法诉愿范围的基础,既包括抽象规范的控制,又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基于宪法诉愿所具有的特殊的宪法价值,在未来的违宪审查制度发展中宪法诉愿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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