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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路中的尴尬与无奈——由一年一度的民工欠薪维权所想到的

  其二是由于法律力图增进社会秩序价值的实现,所以在其有序进化与完善之中,法就必须贯彻与弘扬连续性与稳定性的观念,而这一事实又进一步佐证了“法永远滞后于时代发展”这一俗论。进而言之,我们的结论就是:无论所谓的理性立法是如何缜密与精致,法典化时代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社会中所有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一网法中;法律可能的失语与难以克服的缺陷就是一种常态,而非异态。因此,当法与现实出现一定程度的断层时,若职业的法律人单从规则完善的角度来大势作法律的文章,而不从“引发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这样的维度来考察与认识解决问题可能的进路,那么就会滋生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识庐山真面目”的自我迷失效果。要知道,尽管法治的时代使每个人打在娘胎时起至尘归尘与土归土时止就与这样或那样的法律规则发生了数不清的不解之缘,或者说法律规则就已成为了一个“良民”行动的指南,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是法的母体,法是社会习俗与思想的回应与结晶。若将任何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自其赖于存在的环境、文化与传统中剥离出来进行孤立式的规则症治性分析,那么这不仅有背于法律中庸性的品性,而且也使得代表人类价值追求的法律之灵活性消失殆尽,从而使法律蜕变为僵死的教条,成为人类前进中的自我套在脖子上的枷锁。尽管在客观上,目前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制度还存有诸多缺陷,但是我们并不是缺少规则,我们所匮乏的是这些文本的法律规则没有实践化为行动中的法律。在我们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模式时,尽管我们正统的规则完善范式思维之初衷是美好的,但无论是从理论出发,还是从中国特殊的语境出发,作为职业学人的我们还必须扪心自问这样一个问题——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
  在维权的实践中,媒体曝光已成为中国场景下弱势群体维权的杀手锏,而司法救济却“门前冷落鞍马稀”,或成为人们最后无奈的选择。中国有句古话,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若我们将中国法治进路中的这种不和谐责任的板子全部打在司法系统上,这也是有欠公允与武断的(尽管人民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公信力不高)。笔者认为,这里也是存在一个代代相承的文化传统对国人的遗传性影响的问题。尽管作为新世纪的人,我们正在呼吸着21世纪文明的空气,品味着现代法治所带来的繁荣、秩序、和平与安全等种种法治化的产品,但是因“打官司即打关系”而生的厌讼、息讼观念仍然流淌于我们的血液之中,影响并支配着我们的思想与行为。虽然现时下,依法治国已成为民族奋斗的目标,但这几乎包含着同样内容的法治理念在中国与西方的效果之反差却又是那般鲜明与强烈。“中国人在其权利受不法侵害时更倾向于找报纸、电台、及电视台等各大媒体,而洋人却是有事找法院”就是这一反差的现实写照。余定予先生在其著述“寻找法律的印迹”中记载了19世纪70年代一位“不识抬举”的倔老头诉当时德国皇帝威廉一世私拆其磨坊一案。可以说,该案在很大程度上集焦出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多个精华,如在威廉一世气急败坏地将那个软硬不吃的磨坊主老头赖于为生的磨坊夷为平地之时,这个老官儿是在踏着法律的途径去维权;波茨坦的市民们,也并不是趁着一时的愤慨而进行一些不法的暴乱行为,相反,是相对和平地到法院去列队游行,用和平的方式实践着这个国家的法律正义与公理;与此相适,当时那三位左右为难的大法官们,则也是在兢兢业业地履行着司法独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这样一种处理事实上也昭示着现代法治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而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当下,尽管人民法院已作为正义与公平的裁判者被树立在国人面前,然而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中我们的参与人可能还不太习惯于这样的游戏规则,在程序法对程序的启动本就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如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但是后续的再审程序却可能使得程序处于一种无休无止的可启动状态),程序法中的程序之神圣性被不断弱化与消解,乃至成为恶意者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这一事实也客观地揭示出了中国司法的尴尬与无奈。其实,作为法治象征的司法其核心在于程序的公正,在于参与诉讼的各方都能理性,并坦然地接受这样的规则:即使实然上的结果达不到某一方当事人的欲求,但是只要程序在完成的过程中没有瑕疵,那么他也必须客观地接受依法定程序裁判的结果。君不见,在辛普森案中,尽管法院的判决没有达到被害人家属的预期,且民意调查表明,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受害者的家属仍然怀着悲痛的心情道出了西方法治的精神:“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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