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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蔡小雪法官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

  在第一个方面,作者解释了《证据规则》制定时的背景和主要的考虑。例如,《证据规则》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其中一个例外是,“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这句话如果不经解释,我们读了之后可能仍然迷迷糊糊、似懂非懂。作者向我们讲述了在《证据规则》起草过程中,北京海淀区法院提供的一个案例,我们一下子就明白了。又如,关于证据交换的范围应否限制的问题,作者解释了《证据规则》的规定,强调凡是能够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的证据,均应当可以进行证据交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一般不公开进行证据交换。
  在第二个方面,作者及时总结了《证据规则》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指出《证据规则》的一些疏漏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例如,《证据规则》27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条没有考虑例外情况。作者告诫,法院在诉讼中不能机械从事;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应有权申请保全证据。又如,依据《证据规则》1条的规定,被告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用于证明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否接受的问题,《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作者主张不能简单地根据前述规定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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