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潘金莲视为依靠的“西门大官人”是阳谷县首富,黑白两道都吃得开,虽不能像宋公明哥哥“呼风唤雨”,但也是个跺跺脚,阳谷县都要抖三抖的人物,有钱有势,摆平街头巷论自然不费吹灰之力,看其一手制造武大郎自然死亡的假象便可以看出他的手段和本事。
第三,至于对武松采取的对策,潘金莲采用了欺骗的办法,但显然演技太差,当然瞒不过“武都头”。这都是后话,但在当时,其和其所依恃的西门庆采取的种种策略以及西门庆过度的自信,给潘金莲造成了错觉,认为自己的行为足以使得武松被骗,而配合以西门庆在外部的手段,可以说是天衣无缝,至少在当时看确实如此。
以上分析揭示了在潘金莲实施杀夫行为中阻力被克服一致忽略的心理状态,剩下的顾虑因素也就没有一个强到足以使潘金莲意识到自己已危在旦夕,反而加强了犯意,促使其对武大郎下了毒手。
(三)犯罪救济心理
如前所述,犯罪救济心理是指犯罪人作为正常的理性人,其应该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进而衡量能否根据自己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运用所能支配的资源去逃避犯罪的追诉的心理活动。从本质上讲,它的危害比犯罪活动本身还要大,是对司法公正极大的蔑视,是司法腐败在犯罪人内心的反映。
在本案中,潘金莲无论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受到了西门庆的遥控,她的见识未必超出一般妇女很多,因而她更多的是把求救的目标投向西门庆,而西门庆对自己是相当自信的,即使是有些盲目。当然前文已经提到西门庆的自信是有几分道理的,作为阳谷县第一大户,其与黑白两道都有交情,而这些都给武松的诉讼造成莫大的障碍。
武松在收集了证据后来到县衙状告西门庆,其中这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几乎都与西门庆有往来,在得出一致结论“这件事难以理问”后,知县道:
“武松,你也是本县都头,不省得法度。自古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你那哥哥的尸首又没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如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公事,莫非忒偏向么?你不可造次,须要自己寻思,当行即行。”
此处应视为知县等人用法律的正当程序设置的司法障碍,但不能就认定是袒护西门庆,因为这是诉讼程序的必需。当时武松先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显然被认定为证据不充分,接着武松又出示了几份证据:两块酥黑骨头,十两银子,一张纸。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此时足以立案,且看知县怎么招架武松。
知县看了道:“你且起来,待我从长商议。可行时便与你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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