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心理构成要素——兼论武大郎之死
吴园林
【摘要】传统的犯罪心理构成理论在解释犯罪心理成因方面建树颇多,并因此成为一种对犯罪心理进行探究的较为广泛的认真图式;但是其在某些方面也显示了内在建构基础的薄弱之处。显然,对其进行某种批判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我们认为也是可能的。在批判的吸收传统理论精华的基础上,我们建构了一种新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过武大郎之死来以一种不同的视角解读之,以验证新的犯罪构成要素的所在及其合理性,并进而探讨其不足之处。
【关键词】利益追求心理;阻力评判心理;犯罪救济心理
【全文】
一 引论: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评述
传统犯罪心理构成理论有其存在的内在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可以解释为:它囊括了在众多犯罪中出现的几乎所有心里因素。根据这种理论,犯罪心理是由三部分构成:价值取向系统.动因系统.动因定型系统。而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在三需要内各有归属。公正的说,这个理论在解释大部分犯罪行为的心理时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两点不合理之处。
(一)这种理论其中所论述的价值取向系统过于强调行为人在价值观上的认知错误,即人生观.道德观和法治观发生了扭曲,然而这一点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价值取向有误的犯罪行为是大量存在,可我们也不能忽视那些有着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判断能力的理性人所为的犯罪。大多数正常人在系统的接受各种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后,基本上接受了诸如“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恶习是人通往万劫不复之地的必由之路”“遵纪守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等的俗语和法谚,对其所进行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着清醒的意识,而其中为数不少的人依然走上犯罪的不归路。对此用价值取向系统发生错误来解释是很牵强的,传统理论是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的。
(二)在动因系统的论述中,传统理论过多地把尚未内化施于主体的影响视为心里构成的一部分。如果外界施加于主体的影响未被犯罪主体接受而内化,那么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了。只有当主体真正把外界施加于其心中的影响作为犯罪行为所需考虑的因素,才能视其为犯罪心里结构之一部,犯罪人之犯意产生从这个角度讲更应该归责于自身意志的活动。
二 新理论范式的构建
犯罪心里更多地体现了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所可能获取之犯罪收益和承担犯罪责任的权衡,从这方面看来,新的犯罪心里构成理论比较适用于解决上述传统理论面对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