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形态探析
张瑞
【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271条所列举之罪名。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
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争议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参考了诸多论者的观点,并结合了工作实践,阅读了相关案例,试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就教大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形态
【全文】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形态一样,同理要具备犯罪预备、中止、既遂和未遂状态。
根据
刑法第
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就职务侵占犯罪预备的特征而言,除了在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的特征外,在客观方面还具有如下特征:
(一) 行为人已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准备行为
1、 准备工具。即指制造、收集、筹备可供实行职务侵占犯罪的各种物品,例如为了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开设银行帐户,寻觅窝赃场所,购买虚假发票等。
2、 制造条件。即指除准备工具外,为保证实行职务侵占犯罪而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其主要形式有:打探、了解、查询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确定非法占有财物的类型、数额,商议作案方法、时间、地点、人员分工、排除障碍等。
(二) 职务侵占预备行为是在着手实行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犯罪构成所包含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即仅实施了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之前的准备行为。
(三) 行为人为了犯罪,实施了职务侵占的预备行为,但最终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这里着重探讨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和未遂两种状态。
未遂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职务侵占罪的未遂应具有特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