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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真的不能司法化吗?

宪法真的不能司法化吗?


李燕萍


【全文】
  近日在贵网站阅读了翟小波博士的《宪法不能司法化》一文,其主要观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宪法实施方面起主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宪法不能司法化。”对此,笔者颇为讶异,不揣冒昧,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供学界讨论。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需要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模式。
  人民不是空洞的概念,是由众多具体的鲜活存在的个体组成。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彼此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因此,人民会分解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为各自利益而努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就需要通过能满足不同利益需求的制度来实现。实践中,各国一般都将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领域,并尽可能保持各个领域的完整与独立,并在彼此之间形成某种监督与制约。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模式并不矛盾。此外,所谓的代议机关享有的最高权力依然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完全可以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
  二、代议机关自行审查法律合宪性的困难所在。
  其一,从形式上看,代议机关运行方式造成审查困难。目前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基本上都是会议制,时间有限且立法任务繁重。难以顾及到具体个案中的法律解释和判断。事实也已经证明,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充分的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规范审查权。
  其二,从实质上说,代议机关自行审查法律合宪性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没有人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普遍接受的观念。例如,在行政执法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人员不能担任处罚听证的主持人;在司法领域,各种类型的回避制度充分保证了法官的断案公正性。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立法领域,只要承认人是不完美的具有私利观念的生物体,就很难说地方立法机关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罔顾全国利益的立法活动,更不用说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的违宪可能。因此,有必要使立法行为受制于一个中立且独立的司法性质的机构审查。
  三、宪法司法化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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