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党总统制及党政合一体制。一党总统制政权在非洲非常普遍。在这些国家里,法律规定执政党是惟一合法的政党,其他政党都属非法。其中,有些国家是从多党制逐步演变为一党制的,如塞拉利昂、科特迪瓦、喀麦隆等国;还有一些国家是在实行一段时间的军人统治之后,重新组建新党,转而实行一党制的,如苏丹、多哥、卢旺达、马里等国。有些非洲国家除了规定执政党为全国惟一合法政党之外,还通过
宪法或法律把执政党确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规定执政党领袖就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这种政治体制模式被称作“党政合一”体制。这些国家大多选择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其中不少是经过长期武装斗争取得民族独立的,如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莫桑比克、几内亚比绍、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国。奉行这种政体模式的国家还有贝宁、扎伊尔等国。如扎伊尔
宪法规定,扎伊尔人民革命运动主席是法定的共和国总统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塞舌尔1979 年
宪法规定,塞舌尔是一党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进步阵线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共和国总统由该阵线提名,经全国选举产生。加蓬
宪法规定,加蓬民主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共和国总统由民主党提名该党总书记为惟一候选人,交公民投票选举产生,未经民主党同意,任何人不得担任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从20 世纪60 年代中期至80 年代末,绝大多数非洲国家实行这种“法定的”一党制总统政体和“党政合一”体制。
无论在多党总统制国家,还是在一党总统制国家,总统的权力都非常大。国家机构虽然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行政机关的地位往往高于立法和司法机关。喀麦隆
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命总理和批准由总理提名的部长,有权颁布法律和法令,有权宣布紧急状态,总统负责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最高司法会议。赞比亚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归共和国总统,在总统负责制下实行三权分立,内阁对总统只起咨询作用,总统可随时颁布法令,解散议会和提前举行大选。
由上可知,虽然美国的总统制确实丰富了非洲的政治用语,但非洲的许多国家事实上很难采纳美(法国的总统制虽然与美国大不相同,但自1848 年的第二共和国始,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成为关于美国及其制度的最有影响的专著。法国宪政受美国宪政的影响,最典型的是总统制。参见安杰伊•拉帕金斯基:《文献综述:美国宪政的域外影响》,载[美]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年版,第548 页。)国模式。美国用分权的方法来牵制总统,但非洲国家却没有使他们的总统处于像美国那样的限制下。
非洲人向美国借鉴了一个不受约束的总统制,并通过“本土化”过程,——他们给予了他们的总统更多的权力。[6](P15)
(四) 司法审查的影响
美国宪政中最引人注目的恐怕是司法审查。列举权利并由司法保护的作法已被普遍认为是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保护,这是美国宪政制度中最重要部分。随着世界正向更加尊重人权方向的迈进,可以看出,美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日渐明显。
首批独立的非洲国家都直接赋予法院最大的解释
宪法性事务的权力,这种解释权赋予了法院宣布任何被视为违反
宪法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无效的权力。
在南非共和国,《德兰士瓦》
宪法为其国内新法律的出台设立了一道程序,即每部法律草案都要在三个月前在政府公报上预先通报(紧急情况除外) ,还得经国民议会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但这些规定常常被轻视,许多法律未经通报就由简单多数通过了。但是在1895 年首席大法官J •G•科策在HessV. the state 一案的附带意见中发出了一种观念转变的告示,这种司法上的优柔寡断在Brown V. LeydsN. O 一案的历史性判决中达到了顶点,此案中,科策和大法官阿梅硕夫认为非正式法规不符合
宪法而失效。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共和国全体人民而不是国民议会,
宪法是国民议会有义务遵从的基本法;法院有责任宣布那些不符合
宪法的法案无效。在坚持法院有司法审查权时,显然受到了美国经验的影响,科策法官三次引述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Marbury V. Madison 一案中表述的司法审查观,同时还援引其他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如《联邦党人文集》,斯托利的《美国宪法》和布赖斯的《美利坚合众国》以支持其判决。美国影响对科策所起作用明显地体现到他的法官意见中:“在这个伟大的北美共和国,根据
宪法来检验法律效力的权力被毫无保留地当作一条公理,而且是依据基本原则而不是任何
宪法中明示条款。”[7] (P466 - 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