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辨析
江漪
【摘要】本文由商人的历史与现状切入分析,指出商法是商人法,商人是商法构建的的中心,同时商人也是商法拟制的人。进而分析现代社会中现实的商人与拟制的商人出现分离,从而得出未来商人会朝向商事组织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商人;商法;商人法;商个人;商事组织;商法的目的
【全文】
一、商人——商法构建的核心
商事法律规范自出现到现代经历了起源、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四个发展阶段。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与民法不同,其系统化并非因为罗马法学家的传播,而是因其实践者的努力。商人是商法形成过程中最功不可没的一环。
1.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
在古代社会中便出现了买卖活动,正如拉丁语中的一句格言所说:“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我们可以在很多古老的法典中找到商事法律规范的踪影:
《汉穆拉比法典》第十条规定:“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收回所失之物。”
《摩奴法典》指出:“在市场上当大多数人之面买到任何财产,即使卖者并非物主,但买者因已付该财产的代价,理应取得其所有权”(第八卷第201条),“不可将搀有其它物品的任何商品充作纯粹商品,将质量坏的商品充作质量好的商品出卖,或者,出卖小于议定分量的商品,不在手头的商品或隐瞒其缺点的商品”。
然而,古代社会中的买卖活动只是偶然性的,出于一时的需要,任何人都可以偶一为之,不存在大量的贸易活动,也不存在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商事法律规范也是片面的、简朴的,就事论事,没有抽象意义。“商”只具有物的交换、互通有无的含义,与现代的“商”截然不同。
到了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中后期,海上商业蓬勃发展开来。“古希腊重要的城邦国家如雅典、科林斯都是半岛上的国家,居民与地中海沿岸地区通航方便,破产农民常常迁徙国外,因而海外交往极为广泛,商业往来十分繁荣……以后罗马帝国使地中海成为它的内湖,地中海沿岸地区海运畅通,陆上交通业便利,这样进一步促进了罗马的国内贸易和东西方贸易的空前发达。” 伴随着贸易的扩大和繁荣,在古希腊,出现了工商奴隶主阶层,他们甚至掌握了政权,推进了有利于工商业的改革;在古罗马帝国中后期,出现了商人这一特殊的阶层,他们成了地中海沿岸贸易城市赖以维系的基础。 由此,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古希腊人制定的海洋法中有关海商信贷、共同海损、风险融资等规定,通过罗马法的终结而被后来的
海商法所接受。而罗马法对后来商法的一些基本要素、概念、原则以及立法技术均影响深远。可以看出,无论是古希腊的海洋法,还是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都是依人的身份不同而制定的法律,而商人在其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
近代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到近代初期。中世纪的商法是以调整商人阶层为对象的,故商人这一阶层的出现是商法产生的基础。伴随着中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的繁荣发展,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亦相继出现。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这些法律规范以属人主义为原则,以商人为中心建立,规范内容因地域不同、行会不同而各自独立。商人进行贸易活动遵守特定的商事规则,争议提交专门的商事法院进行审判。商事规则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只对商人开放,与非商人无关。中世纪的商法是完全的商人法。中世纪的商法是以调整商人阶层为对象的,故商人这一阶层的出现是商法产生的基础。美国学者伯尔曼认为,商人阶层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许多上市交易规则离开对商人集团的依赖是不可能出现的。伯尔曼以列举性的实例指出:近代商法体系的结构性要素如果不是绝大多数形成于这个时期,那么,至少也有许多是形成于这个时期。某些为当时所有的法律体系所共有、并适合于商人共同体特定需要的基本法律原则,蕴涵于某些要素之中。这些原则包括诚信原则和共同人格原则,前者尤其表现在各种新的信用手段,后者则特别表现在创立了各种新型的商业联合体,如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