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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什么原则?如何妥协?——读王希《原则与妥协》

  
  尽管如此,必须注意的还在于:其一,美国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备一系列比较优势和基础条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世界大战时最初置身事外埋头发展和适时介入带来的绝佳崛起机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等对美国宪政的创建(而并非移植或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历史条件和背景几乎是不可复制的,那么美国模式在多大程度上的可借鉴性便是一个可供进一步思考的话题。其二,“利益机制”使得我们必须看到,即便在美国宪政体制下,要推动进步意义的改革也比较困难。法制的工具性效用有时并不明显,因此应当理解:奴隶制在联邦宪法颁布78年后才予以彻底废除;印第安人的公民资格和妇女的选举权要等到一百多年以后才得到完全认可和承认;而主张男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修正案至今还无法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美国宪政机制的这种惰性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苏力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上得出的某些结论:法律是一种保守的力量;法律移植的不可能;国家层面上强行推行法制改革的不效率等等。因此,我们对“变法”的功能应当更多地抱以“实用主义”的态度。第三,中国人是充满政治智慧的民族,在中国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中同样可以原创性地发展出“各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本民族代表”这种类似美国“肯定性行动”的机制(参见第9章,p.434),并且同样行之有效(尽管两者无论是在背景、目的,还是本质上都想去迥异,而仅仅具有表象上的可比性)。这就提醒我们立足于中国实践,以中国问题出发,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归宿,建立中国的宪政体制,形成中国的“宪政文化”和主体性的中国。
  附:一个假设的“插曲”——本书第十章忽视的问题?
  美国2000年选战引发的宪政问题在本书第十章有过详细的讨论和思考。作者十分准确而敏锐地指出了这次选战中一个体制上的尴尬难题是选举人团制。应当说,这次选举汇聚了总统大选这场“政治大戏”所有能够汇聚的戏剧元素,包括总统、最高法院、选举机构、民众、政党(及竞选班子)甚至国会都是这场大戏的出色演员,但唯独还欠缺一位——“选举人”(elector),一个传统意义上所谓的“传声筒”。因为他们从来不曾影响总统选举结果,但这恰恰成为作者所忽略思考的地方。(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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