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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什么原则?如何妥协?——读王希《原则与妥协》

  无论是从上而下地观察美国三权分立的运作,还是自下而上地考察美国社会的多元文化和多元利益,都让我们时刻隐约地触及到在这种“原则和妥协”机制的背后最终起决定性支配作用的那种力量——利益。唯有利益,包括联邦利益、州利益、政党(政治集团)利益、民权运动利益等,才是形成美国宪法的“原则”,将其表达出来并引起“原则”变化的动因,也同样才是达成妥协,维持妥协底线,承受妥协代价,造成某些妥协化解或加深宪政危机的最终力量。而且所有的利益主体所力争的就是将自己的利益拼命地与国家利益捆绑、纠缠在一起,视为一体,从而使自身利益表达为国家利益,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形成宪法原则,并在妥协机制中占据制高点。也因此,美国各界(各利益集团和利益主)体所达成的另一项共识在于:树立美国联邦宪法某种“崇高性”和宗教般的“神圣性”——作为人民主权者契约的宪法是一种世俗意义上的宗教形式,并且很快很坚决地将这种观念意识形态化,成为不可挑战的“政治正确”话语。(参见2005年版前言第7页注1)同时,这种“意蒂牢结”成为美国公民生活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滋生出“宪法文化”来。
  应当指出,“利益机制”是全球文明社会所普遍存在的社会发展动因。这是唯物论所主张的观点。只是在美国,利益调控是在宪法框架和宪政体制内通过“恪守原则和达成妥协”方式实现的,而且事实证明大多数时候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政治法律调试方法。然而,在全球的其他一些地方,利益冲突的解决更可能诉诸暴力,如中国的革命、非洲的内战、南美的政变乃至欧洲的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为了避免这种代价过于昂贵的利益调整过程,当代世界的目光几乎都投向了美国,汇聚到它那部光环笼罩的《联邦宪法》上,其中包括中国人的目光。“我们必须建设一个前所未有的现代化中国,但是现代化中国只能是在精心地研究和吸收了中国和世界闻名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得以建立。为此,我们必须有勇气和决心去正视和掌握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人类文明的成果。”(2000年版前言第3页)我们必须承认,没有美国宪法,便没有美国有弱到强的发展。美国行之有效的宪法和极具应变能力的宪政体制所带来的美国及时应对挑战、准确把握发展机遇、勇于面对并纠正历史错误的能力,对于有一百多年“复兴梦”的中国来说是极其具有吸引力和启发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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