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项原则的具体适用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但最终还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处理法条竞合问题的原则,解决了
刑法中法条竞合的问题。但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出现的法条竞合问题,应当适用什么原则?尚未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仍然应当适用上述原则,并对这一新的竞合方式,还应当加入其他的原则,并首先考虑适用。即: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是因为,
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而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前者的效力应当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当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生法条竞合时,首先应当适用
刑法的规定。
除了上述原则外,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规定的方法来解决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的问题。(1)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将那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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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无法区分的情况,制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上,在造成的危害结果上,在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凡是达到某个标准的,以犯罪认定,反之,则不构成犯罪。(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那些在违法与犯罪之间无法区分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追诉标准。凡是达到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一律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凡是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01年4月18日共同制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如何追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