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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上述两项原则的具体适用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但最终还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处理法条竞合问题的原则,解决了刑法中法条竞合的问题。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出现的法条竞合问题,应当适用什么原则?尚未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仍然应当适用上述原则,并对这一新的竞合方式,还应当加入其他的原则,并首先考虑适用。即: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是因为,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前者的效力应当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当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生法条竞合时,首先应当适用刑法的规定。
  除了上述原则外,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规定的方法来解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的问题。(1)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将那些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无法区分的情况,制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上,在造成的危害结果上,在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凡是达到某个标准的,以犯罪认定,反之,则不构成犯罪。(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那些在违法与犯罪之间无法区分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追诉标准。凡是达到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一律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凡是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01年4月18日共同制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如何追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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