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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该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重合或包容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的情形。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一般都发生在刑法规定的条文之间,或刑法与单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条文之间。例如:刑法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法条竞合。但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文之间发生法律竞合的情况还是首次发生,值得研究。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无论适用哪一个法条,行为人的行为都已构成犯罪。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则不同: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违警罪的规定所致。
  根据刑法理论,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原则通常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而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虽然也触犯了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但首先应当适用刑法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规定。(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处刑较重的法律条文。例如:刑法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刑法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其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当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处刑较重的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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