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该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重合或包容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的情形。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一般都发生在
刑法规定的条文之间,或
刑法与单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条文之间。例如:
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至第
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法条竞合。但是,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文之间发生法律竞合的情况还是首次发生,值得研究。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无论适用哪一个法条,行为人的行为都已构成犯罪。但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则不同:构成犯罪的,适用
刑法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违警罪的规定所致。
根据
刑法理论,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原则通常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
刑法第
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而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虽然也触犯了
刑法第
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但首先应当适用
刑法第
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规定。(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处刑较重的法律条文。例如:
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其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当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触犯
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和第
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处刑较重的第
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