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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似的还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两对法条的规定中,对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对上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对此行为究竟是依照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认定和处理无所适从。
  2、法条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刑法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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