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刑法第
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额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单纯吸食毒品的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而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单纯吸食毒品的行为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额未达到
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则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将受到治安处罚。由此可见,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在法条内容的规定上,是很严密的,办案人员可以直接根据
刑法或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确认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反之,行为人的行为仅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接受治安处罚。可以说,新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绝大多数法条规定的都是非常清楚的,有的在法条中就直接可以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有的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其分开。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部分法条在内容的规定上与
刑法的规定出现了法条竞合的关系,办案人员无法分清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触犯了
刑法还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究竟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直接作出治安处罚?这类的法条主要有两种:
1、法条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