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竞合
在西方国家
刑法中,除了规定有重罪、轻罪之外,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亦以违警罪规定在
刑法之内,并受到刑罚处罚。而我国刑法则不同,只有重罪、轻罪的规定,并没有违警罪的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行为,依照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是两部不同的法律,但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衔接、内容互补的关系。例如:
刑法第
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