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赵万一:《
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第2页,1991。
参见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2页,2002。
参见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5页,2000。
参见李志君:《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1页,2005。
同注,第33-37页。
同注,第68页。
吴志攀主编:《市场转型与规则嬗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3-35页,2004;岳彩申、王俊:“监管理论的发展与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现代法学》2006(3),第28卷第2期。
同注,第45页。
可参见高建宁:“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选择”.经济研究参考,2006(7);江振华、汤大杰:“国外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比较及借鉴”. 特区经济,2005(1)。
参见张慧莲:《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44-146页,2005。
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具体可参见各部委网站,如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国家发改委:www.sdpc.gov.cn;财政部:www.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www.safe.gov.cn等等。
即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参见证监会网站职能简介:www.csrc.gov.cn,《
证券法》第十章。
可参见张细移:“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困境与对策”科技创业月刊,2006(1);李香梅、朱磊:“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山东商业会计,2005(3);罗培新:“证券会的边界”.经济法网数据库CEL8064.经济法网:http://www.cel.cn。
就政府干预的影响力度而言,以1994年至2005年这十余年股票市场发展为例,政府先后8次出台利好政策干预市场的下跌,从而形成了有学者所说的6个“政策底”,如在其间著名的“5·19”、“6·24”等行情。详见殷剑峰主编:《中国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200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5-7页,2006。
同注,第102页。
同注,第75页。也应看到,《
证券法》中规定的司法救济措施仍未解决可操作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例如,该法第三章第四节关于禁止的市场行为的规定中,对相应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程序语焉不详。
同注,第6页。
同注,第176-178页;同注,第70页。
同注,第180页;李扬主编:《中国金融法治2005》.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51-160页,2005。
同注,第100页。
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第98-99页,2006。
“伞状”模式下要求监管群体中各个主体既要合理发挥职能,又不能出现权限越位,取代其他主体的权力范围,形成责任明确、相互监督的系统。可参见郭锋:“新
证券法修订理念: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17。
李慧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分析”.CEL10226. 经济法网:http://www.cel.cn。
刘兴强主编:《转轨时期证券监管研究》.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第76页,2003。
随着国际环境下金融混业监管趋势的显现,我国金融业界、学界也对我国监管体制是否应走混业监管之路展开了讨论。大体的,混业监管模式能够发挥其成本优势,改善了监管环境,便于遵循公开统一的监管原则,也有利于利益方诉求的受理,且其责任明确,可以有效防止监管冲突和真空。而分业监管模式则能发挥专业化优势,同时可以构建监管部门间的竞争性环境。此种讨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具有意义,然就本文而言,不将其作为重点论述。
可参见邱永红:“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不足与完善对策”.《社会科学战线》,2006(4)。
]历史数据统计,中国股票市场各类投资者持仓占流通市值的比例,在2001年为:证券公司为28%,证券投资基金1%,私募基金40%,散户31%。到2005年则相应为证券公司18%,证券投资基金15%,私募基金20%,QFII为5%,散户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