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由行政性干预、管制转向适度监管的背景下,监管者依法得到权力机关授权,配合衍生监管者及其他主体在市场机制范围内依靠自身行为约束而实现己身权益的行为,再辅之以必要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即构成一国系统化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以及市场发育程度和法治化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致可将世界现存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三类:以英国、荷兰为代表的自律主导型模式,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介乎二者之间,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中间型模式[9]。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及评析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简史与证券监管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推行计划经济而取消了证券市场。直至改革开放初期,由政府行为外生性推动市场机制培养,我国证券业才逐步得以发展。从1981年恢复国库券发行,至1988年建立国债流通市场以及80年代中后期股票柜台交易的开设,标志着我国证券流通市场开始形成。1990年11月和1991年7月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相继开业意味着中国证券业在更高程度上的发展。
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期相对应,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也呈现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管主体的演化为主线。第一阶段为1992年以前,为多头分散监管时期,表现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的格局。由于政出多门且部门协调不够,实际操作显得十分混乱。
第二阶段为1992年至1998年。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文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会对市场的全面监管。
第三阶段是1998年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10]。至此,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大体形成。
虽然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在长久时期内将以政府统一的切入式监管为主导,而随着市场自治意识的增强及相应自我调控机能的发达,社会法治化的深入,其他市场主体的内控能力应得到加强,本不宜由外部性干预力影响的区域对政府监管的依存度应有所下降;同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手段应逐步完善可操作性,相关社会监督群体的成长,也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特征考察
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监管脱胎于市场自治下国家有限度的介入,以有机的发达资本市场为先在条件。与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证券市场对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反向路径,以政府公权力原生方式激活市场,培育机能,此即决定了其还具有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证券监管体制的另类特征。
其一,监管主体呈现多元化协作。除去市场中日益成熟的衍生监管主体和自律监管群体,我国证券监管主体以政府单位、部门为主体,而涉及证券监管业务的部门多元化,以对特殊行业调控或存在交错职能的诸部门为主导,在监管的相应进程中存在协作关系。例如,上市公司接受证监会的主要监管。同时,国家发改委审批其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若其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条件还需得到商务部审批;若市场主体参与QFII运作,还需接受外汇局的监管,等等。此外,财政部、税务部门、科技部、国家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多部门都不同程度的成为监管主体[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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