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证券市场需要干预决定于其显著的表象特征。作为高风险的金融产业,证券市场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其一,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以在投资期限内实现所持股票买卖之间形成差价,即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得利润。投资期限及投资决策的不同,市场投资者中可以划分出投机交易者群体。而这种划分仅在特定的交易时段有意义,实际上二者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市场“经济人”之特质使得在一个时期投资者有转变为投机者的可能。适度理性的投机可以激励证券市场的发展,然而过度投机无疑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动荡。其二,证券是货币资金或实际资本的转化,属于虚拟资本范畴。上市公司将发行筹集的资本投入生产运作,其有可能在日常经营中增值。而证券持有者通过认购证券投入资本后仅持有虚拟化资本,不参与实际生产过程。虚拟资本受制于真实资本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处于相对独立的运动形态中。其价值通过市场预期或投资评价,可能背离实际价值,价格确定机制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如若证券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去甚远,便有加大市场动荡,酝酿风险的可能;同时,证券交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形成国际一体的架构,加速了资源流通、信息共享,降低市场成本,也扩大了由于技术原因、信息错误、局部风险等而引发损失的蔓延范围和作用深度[5]。
其次,证券市场需要干预来源于深层次的市场机能缺陷,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外部效应和非对称性特征。其外部效应表现为,证券市场上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发生偏离[6],同时市场构成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累积了不稳定因素;市场主体由于信息持有、经济基础以及决策能力的差异,必然导致非对称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进而引发市场垄断、内幕信息、分配不公平等现象。证券市场自身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其需要借助于外部化的利益调控以及制约手段来实现短暂的修正,以保持自身的良性活力。
再者,证券市场需要干预来源于资本市场运行具有的社会化公益。证券市场投资起点低,吸纳了大量中小型投资主体持有资金,且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养老基金等统筹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寻求套期保值的同时,也日益参与风险运作。考量证券市场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康与否,是否切实保障广大社会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是其中一项重要指标[7]。此外,证券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用以转化为资本运营实现盈利的重要途径,成功与否紧密关乎国计民生。故而,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国家的必要干预。
(三)适度监管与证券监管体制
应当看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也有其局限性,单纯依靠干预修正市场缺陷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效率、公平。首先,政府干预也存有自身的缺陷。干预决策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一个过程,是一种滞后于市场适时变化的“外部性”决策,而市场其他活动主体的行为选择有抵消干预意图,使之决策所应发挥的效力递减,甚至无效。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中,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也需要持有自身利益,基于公权力所取得对市场运行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成为这一特殊市场群体内部成员寻租活动加剧的根源。
其次,政府干预也可能产生决策负成本。基于行政干预的措施制定惯性,制定不合乎经济运行规律的干预决策,结果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费。表现在法律成本方面,为市场管理者立法、执法和广大市场主体守法上的负成本,执法宽严参差不齐,市场主体法律规避成风,引发严重的道德危机和政府信用危机,最终导致证券市场法治的低效乃至无效。
国家干预证券市场,追求的应是市场的效率和正效益,在本质上也属于经济性行为范畴,便不宜破坏市场的“自然生态”[8]代替包办,扮演“救世主”的角色,即当体现适度性,有所为而有所不为,遵循市场运作规律,成为市场中一个特殊性的主体,其行为也应以市场失灵的领域为界,做出自身的成本—效益分析,配合诸如证券交易所、同业协会、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组织等其他主体实现预期目标。此种角色表象性的“弱化”,正是政府专属职能加强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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