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就是医患双方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来解决的办法。这里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是否有过失或者存在医疗事故的问题,一个是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前一个问题,如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属于医疗事故的,则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来明确。第二个问题,就是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当事人调解的问题。注意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纠纷申请的时效是一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行政程序具有效率高的优点,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一途径往往为患者所忽视。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就是作为医疗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存在护短的先天不足,存在处理不公的潜在可能。
第三,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医患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医疗纠纷提出起诉。应当说,司法程序是医疗纠纷最为公正的解决办法。一是在于司法部门的中立性。二是在于处理纠纷的程序性和法律性。其突出表现在对于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可以通过申请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来明确。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不局限于医疗事故。这对于患方来说,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更为充分了。换句话说,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又造成了患者身体的损害,作为患者同样可以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程序如果以侵权为案由其时效也是一年。通过司法程序的优势在于可以就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得到最终的明确,还可以就损害赔偿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司法程序其程序性强的优点,有利于消除非理性对抗,从而通过理性实现定纷止争。还有,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同样可以有调解的机会。
上述三个程序的关系,协商程序一般来说是基础,当事人通常首先选择协商程序。协商不了才会有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但是,应当说协商程序并非是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另外,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也就是说司法程序处于优先的地位,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程序不是启动不了,就是终止了。
笔者认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有待方方面面的努力。就医患双方来讲,医院方尤其更应积极些,多以人道主义道德标准来衡量医疗行为的合理性,不应仅仅以是否坚守了合法底线来评价。同样,作为患方则必须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拒绝“医闹”,遵循法定程序或协商、或行政、或司法,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当前医患关系的紧张是社会转型期的临时现象,随着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沟通,医患双方相互信任一起为健康事业共同努力的日子会不期而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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