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者有罪”,历史上固然不乏先例,诱人入罪,历史上偶亦有之。例如隋文帝杨坚对臣下极严,经常派人侦察京内外百官,发现罪状便加以重罚,甚至秘密使人给官吏行贿,一旦受贿,立即处死。那是诱人以财入罪,这种做法当然不足为训。但是,入罪者经不起利诱而获罪,多少也该怪他自律不严。隋文帝的用心在于防止官吏贪渎,似乎也未可厚非。诱人以言入罪,虽封建帝王有所不为。应诏进言,保证无虞,竟以言入罪,实属首创。而且罪的内涵已被无限扩大,其所谓“罪”,并非“触犯刑律”的犯罪,而是直言不讳的“犯忌”,忠言逆耳的“犯颜”。当然还有不少人不鸣不放,守口如瓶,无言而被入罪。有些颇似古代的“腹诽”,有些仅为凑数,连“腹诽”都谈不上。无以名之,姑且称之为“诱人以言入罪”的“扩大化”。书中提到反右之后,动用特勤人员张良俊,企图诱劝杨兆龙偷越国境,以便当场抓获,绳之以法。这种行径,即使在封建王朝,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例如《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诈教诱人犯法,与犯法者同坐”。可是在那特殊的年代,“诈教诱人犯法”乃是阶级斗争的特殊手段,决不会追究“与犯法者同坐”的刑事责任。
“法治梦”的百年沧桑
人民追求法治,因为“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光荣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A.V狄骥)。哈耶克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近代法治梦,从清末戊戌变法梦断北京菜市口算起,迄今已经历了百年沧桑。从君主立宪到民主立宪,一个又一个“法治梦”均告破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又给国人以实行法治的希望。首届政协的召开及其制定和颁布的《共同纲领》,充分体现了这种意向。这不仅顺应饱经战祸、久受压迫、渴望休养生息、安居乐业的民心,也是谋求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法治理应实现,但却成了“梦”,而且一次又一次被彻底粉碎。其故何在?值得深思。
《共同纲领》曾规定“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规定“设置法制委员会”。这个机构及时成立并立即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四个基本法规。但是由于人治主政,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所以一稿又一稿的法律草案长期处于难产之中。新法典的难产与蔑视旧法密切相关。
1949年4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从此以后,对待所谓“旧法”,即“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一直要求国人“经常”采取“蔑视和批判的态度”。所谓“彻底粉碎旧法思想”,几乎无所不包,一切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乎正义、人道主义的,具有民主性和国际共同性的法律,统统被看成是“压迫人民的镣铐”和“欺骗人民的陷阱”。人类社会长期积累的智慧结晶,都被当作是有毒的精神垃圾,惟恐受其污染。这种观点殃及熟悉旧法的司法人员,乃至对著名的法学家也一律采取歧视和排斥的态度。1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与院系调整,把他们调离法院和高校法学教育岗位,为实行人治扫除了障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