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沪上法治梦》随想

  此事的原委迄今仍鲜为人知。1952年思想改造时,杨兆龙曾以当时不知道王孝和是中共党员没有设法营救表示遗憾。时任东吴法学院思想改造工作组长王明远同志,当晚就对杨兆龙说:“此事与你无关,你无须自责。王孝和是蒋介石要杀的人,你即使掼掉一百顶乌纱帽,也救不了一个王孝和。”
  1988年《法律咨询》第四期发表了《杨门浩劫》,友人江女士(系中共地下党员),看了此文后立即打电话到我家,告诉我一个绝密的内情。她说:“1949年上海解放前,地下党在秘密小组会上,曾传达王孝和事件。说他始终不承认是共产党员,他的牺牲将唤醒国人,认清国民党的残忍,连一个普通工人都不放过,这是党的内部决定,与你父亲无关。”据此可以理解:为什么隶属中共上海局领导的南京地下党,只要求杨兆龙营救中大学生朱成学、华彬清、李飞三人,根本没有提到王孝和。此事进一步证明反右斗争的所谓“算帐”是何等荒唐!居然嫁祸于人,把一位有功于中共的救命恩人“算”成“杀人凶手”,也算是今古奇闻!
  先秦法家韩非子发明了不少维护专制的权术,其中就有“誉辅其赏,毁随其罚”,“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未必能够想象后人会用聚众围剿、口诛笔伐、胡编乱造、“批倒批臭”的手段,将他的发明付诸实施,变成实行人治的法宝。力图把中华民族的一代精英,把关心国事的志士仁人,搞成“不齿与人类的狗屎堆”,并一网打尽。
  人治的理论与实践
  同样的言论,先出于伟人则无过,后出于文人则有罪。言者是否“有罪”,不是取决于是否“触犯刑律”,而是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好恶。矛盾的性质及其转化,完全取决于最高当局变化无常的政治需要。只要给异己者戴上“右派”帽子,便完成了化民为敌的工作,只要定性为“敌我矛盾”,即可认定为“有罪”,而且还有理论根据。
  事后人们才发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其实用价值原来在于:(一)可以两类矛盾容易混淆不清为由,成为替“肃反扩大化”辩解的错误难免论。(二)可以两类矛盾随意转化之法,成为打击异己的迫害有理论。不论是后来追加的“六条标准”,还是另行制定的内部文件《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均未通过人大立法,都是“以言定罪”的非法标准,且可由当权者随意解释。以致数十万耿直之士因轻信诺言,坦陈己见,而落入陷阱,沦为“阳谋”的牺牲品。任何单位的当权者均有权蔑视宪法,侵犯人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