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考民法和
宪法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承认,对于民法权利的优先保护并不构成对
宪法权利的挑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倒置”的权利保护方式既是一种无奈,但的确实现了民法的宪政功能,满足了中国的
宪法权利保护需求,也会更符合中国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在中国语境下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质疑将言论自由作为
宪法权利——与作为民法权利的名誉权等相比——加以优先保护的权力冲突解决方式。
五、结语
以上的分析更像是对众家之言加以综述。正如前面所言,本文的目的仅在于开放出问题来供大家探讨。即便就已经层层细化的题目而言,目前这个“
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关系”的题目仍然太大。对涉及的问题各个方面只能浮光掠影地触及,实际上对任何一个问题某一方面的研究都已经有学者通过论文和专著加以阐释。因此本文的分析只能是综述性质的,也是粗线条的。
【注释】 韩大元:“由《
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
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第24页。
苏永钦:《
宪法与社会》,台湾三民书店1988年版,序言。
这里提供一份不完全的相关资料列表。侧重从
宪法层面谈
宪法民法关系的论文有韩大元:“由《
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
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焦洪昌:“《
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法学》2006年第3期;童之伟:“《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
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和合宪之争》”,《法学》2006年第3期;郝铁川:“《
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法学》2006年第8期。侧重从民法层面谈
宪法民法关系的论文有李芳:“
物权法的宪政价值”,《理论前沿》,2006年第16期;王利明:“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悉”,《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马俊驹:“
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法”,《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尹田:“论国家财产的
物权法地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
物权法的法理依据”,《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尹田:“物权主体论纲”,《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韩大元:“由《
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
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