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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物权法(第二稿)

  再看《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内容是所有权和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这与《法学总论》万民法所调整的“物是怎样取得的”的内容相同,特别是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这四种权利的名称都是一致的,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内容又与《法学总论》市民法所调整的“物的取得方法”又基本一致,又都主要是继承和债的内容,在债的内容中也都包含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这样,就可以清晰的看出,《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完全是接受了《法学总论》的模式,只是前者有编名,后者无卷名,而相同结构下的内容又有惊人的相似,说明前者对后者的继承,不仅反映在结构上,而且表现在内容上,同时说明前者与后者在结构安排上使用了同一区分标准,法条的内容与这种区分标准所确立的原则是相一致的,结构相同,标准相同,内容相同,内容与标准保持一致。
  是什么原因造成法国民法对罗马法的整体继承呢?有二个主要的原因:一是政治原因,二是经济原因。
  现行流行的说法认为《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这种观点是对历史的一种肤浅认识。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从某个层面上讲是一场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但其实质是一场国家管理方式的革命。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欧洲大陆国家,国家机器在早期是依靠封建体制来维系国家的统一和实施管理,封建制度是国家的一种管理制度。当时国家还没有能力直接管理它的臣民,国家的司法触角还不能直接延伸到乡村的农户,只得采用分封的方式,逐层控制和管理,分封控制的后果就各诸侯国的相对独立,司法权分散在各诸侯国,因而国家政治中还不需要统一的法典。随着国家机器的成熟,国家控制全社会的能力得到增强,当国家有能力把它的意志直接施行于全社会时,就需要打破原有的层层封建屏障,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体制代替原有的各分封国相对独立的封建体制。在法国,为了消除这种屏障,发生了激烈的革命,用革命的手段扫除了封建制度的阻碍。新兴的资产阶级主导了这场革命,建立了民主统一政体。当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多层屏障被清除后,国家的管理意志要予以施行时,这时候就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用法治的方式来代替原有封建制的管理方式。《法国民法典》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出现的。这种政治体制在早于法国革命一千多年前的罗马就已建立 ,正是这种政治体制的要求,罗马国家在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后建立了一套成熟的私法制度。中国早在秦朝时期就已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早于法国两千年,与法国相比,同样是脱胎于封建等级,不同的只是中国为专制政体,法国为民主政体,中国没有产生民法典,法国产生了民法典。  
  在经济方面,认为《法国民法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交易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行为,交换也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表现。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必然带动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罗马国家繁荣时期,尽管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商品经济的成份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并没有取得支配性的作用,整体而言,罗马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仍是农业经济,罗马国家社会的形态始终还只是处于农业社会时代。十九世纪初的法国社会也是一个农业经济为主的时代 。因为相同的社会经济基础,才使得法国人在认识民法时也同样把民法调整的对象限定为财产关系。《法国民法典》“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编中,法条主要是围绕着土地关系而设计,说明土地是当时社会财富的集中代表,而社会生活中的继承和债的关系却被说成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说明债的关系在当时缺少独立的地位,债的关系依附于财产关系。这种认知,以及与这种认知相一致的法典设计,只有在农业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在债法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绝不可能把债说成是“取得财产的方法”,也不可能在法典的编排上把债与继承、侵权赔偿混合在一起,作为财产关系的附属内容。  
  人类各民族的发展历程是平衡的,从各民族各自的发展过程来看,走过的道路是相似的,但在时间上有先有后。有的民族较早进入某一文明阶段,有的民族较晚进入同一文明阶段,时间的先后有的相差数百年甚至数千年,只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有的民族在进入一定文明阶段后就停止不前了,还有的民族是从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消失了。就某一文明阶段,有的民族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过程,而有的民族几乎是跳跃式的超越。当今世界,有的民族已进入信息时代,有的民族还处在农业社会,还有的民族是刚刚走出森林,才告别了原始部落的状态。尽管《法国民法典》与《法学总论》出现的时间相差千年,但是相同的政治条件和相同的经济条件说明法国与罗马同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同一阶段即农业社会时代,相同的社会形态决定了两个民族在订立各自的私法时面临着相同的社会问题,具有相同的认知能力,也就决定了前者对后者几乎完整的继承。
  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法国的民法典,都是人类政治社会较早时期的法律。处在这个时期的民法,财产关系是法律规范的中心,社会生活的其它关系如买卖、借贷、租赁、继承、抵押以及侵权赔偿等都被认定为是财产取得的方法,当时的民法还没有现代民法物权的概念,法典的内容要么是财产,要么是财产取得的方法。所以,我们可以把罗马法和法国民法一起归入近代法,又因为它们都是以财产为中心,规范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所以可以把近代民法称为财产权法。因为《法国民法典》相对于以《法学总论》为代表的罗马法而言,其体例结构更清晰,距离当今生活更接近,所以说《法国法民典》是近代财产权法的代表。  
  二、《德国民法典》:现代民法的先行者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总论》体例和区分标准,其各篇章下的法条的内容与体例的区分标准所确定原则是相一致的,但对后人留下了产生误解的根源,法国人没有错,错误是出现在了《德国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 的结构采用了五编制,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债的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家庭法”,第五编为“继承法”。对两部法典在体例上的差异,我们不应只说成两部法典在编纂时仅仅是采用了不同的模式,而应该从两者的差异中读懂其中的历史信息,发现这种差异间质的意义。民法的发展如同生物种群的演变,有其自身的规律,在这演变的过程中留下了其发展的轨迹。在《德国民法典》之前,民法只是单一的财产法,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民法突破了原有的体例结构,把民法带进到了现代,为现代社会奠定了一套完整的私法体系基础。此前的民法是单一的法则,此后的民法是由多套法则组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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