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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是什么

  另一方面,从法学的诞生与发展历史看,它与宽容思想的实践是有内在联系的。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与宽容的依存关系,是由法理学的性质和宽容的哲学所决定的。举一个发生在英国和美国的判断“色情”文艺作品的“希克林法”的变化案例,就可以揭示出法理学与宽容的内在关系。在1868年的英国,审判长科伯恩在“希克林案件”上对涉及性描写的文艺作品做出了严厉的裁决。他无视作品的主题思想、科学价值,简单地认为:即使一个文艺作品从总体上说是一部杰作,但哪怕书中只有一段性描写,或是只用了一两个淫秽词语,那么这本书也将被列入色情文学的范围。科伯恩的这一裁决后来被称做“希克林法”,在美国该法也同样被用于对“色情”文艺作品的裁决。1933年美国纽约南区的法官约翰伍尔西在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一案中,做出了具有历史影响的判决,这个判决得到了纽约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案由是有人控告《尤利西斯》为淫秽读物,请求法院对作者进行严惩。伍尔西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做了这样一个实验:他找来两个性欲都属于中等的熟人,请他们从头至尾看完《尤利西斯》并说出自己的感受。伍尔西法官在听取了两位读者的感受后宣布:“我有兴趣地发现,他们两个人都同意我的观点,把《尤利西斯》作为进行淫秽检查的必读物,认真地把它读完。结果是:它并没有激起人的性冲动或淫秽思想的倾向。这两个人对该书的惟一反应是:带着悲剧色彩、极其强有力地表现了男人和女人的内心世界。”伍尔西法官这种做法的历史意义是,不再以“长官意志”来决定性文艺作品的命运,而改由公众感受和社会影响为判决的根据了。不久,纽约高级法院的奥古斯塔?汉斯法官对“希克林法”作了新的解释。他说,制定一个适合于各种案件的法令是困难的,检测一本书是否淫秽色情,最重要的应该是看全书的效果,也就是说,色情描写是否在全书中占支配地位。具体地说,对于现代出版的作品,应该尊重当代文艺评论家及公众的意见;对于古代出版的作品,应该对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公论表示尊重。伍尔西、汉斯法官的富有宽容精神的法理解释,表明了“希克林法”在美国的失败,虽然美国的一些法院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旧沿用“希克林法”来检测文艺作品,这只能说明法律在变化中的一种滞后作用。可是,在法律较为保守的英国,大约又过了四分之一世纪,法院在“色情”作品的审理上才接受了的新的、革命性的概念。1959年,英国颁布了《淫秽书刊检测法》,这是对“希克林法”全面的、实质性的否定。该法规定了一套崭新的检测淫秽色情的方法,即在认定一个作品是否淫秽色情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某部分的全部内容能促使人腐化堕落;二是对这些人必须检查他所处的所有条件,获得书的渠道,受教育的程度,是否能从听、读、看三个方面来理解作品中的性内容和性描写。从“希克林法”的历史沿革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宽容的法理”的生成和哲学化的倾向。
  按照奥斯丁的说法,法理学的对象原本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14]由于这种解释的深入和扩大,法理学一开始就具有了哲学的性格,尽管这种哲学的性格在最初并不占据其全部性格的主要部分。近代欧洲的法哲学思潮,给法理学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自英国的哈特(H.L.A.Hart,1907—1993)于1961年发表《法律的概念》以来,富有哲理的分析法理学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美国的罗尔斯(JohnRawls,1921—)于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则表明了英美法理学走向了比欧陆的法哲学更加哲学化的倾向。法理学的法哲学化,在传统法理学对象的“由人制定的法”与法哲学对象的“法的理念”或“正当法”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由于法哲学的多样性,也导致了法理学的多样性,而宽容的思想则成了法理学得以不断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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