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宽容”的界限在许多事件和情况中是不明确或变动的,但有时却非常明确。如2005年11月20日胡锦涛主席在与美国布什总统的会谈中表示:中国政府和人民致力于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愿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国家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决不容忍“台独”。这一“宽容”的界限,是以法律或法理为根据的。我国《
反分裂国家法》第
5条规定:“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但同法第2条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因此,我国法律对台湾地区的宽容,除“台独”以外,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普遍的,即允许台湾地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实行各种“不同于大陆的制度”。
四、宽容与法理学
宽容的理念,在人类历史中主要是在宗教自由的问题上被引爆的。这种情形直到现在仍然是以如下方式继续存在,即宽容主要被当作法律问题而在
宪法的信仰、良知和认识自由等脉络中加以讨论。在宽容被作为
宪法原则的探讨中,具有决定性的问题在过去乃至于今天都是,真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为了自由的缘故,错误是否能与真理拥有相同的权利。[11]宽容思想上升到
宪法的尝试,最早发生在美国建国时期对宗教和信仰的
宪法规定。1776年,当弗吉尼亚作为一个州正在为自己通过一个权利法案(abillo frights)时,梅森(GeorgeMason,1725—1792)提出了一个旨在保证不同宗教的“容忍”条款。梅森也许认为他表达的是这一时代的开明和进步的思想感情,但是年轻的麦迪逊(JamesMadison,1751—1836)想要和得到的更多,这一条款被修改为宗教的自由活动一律平等。后来,在1789年3月的第一届国会上,麦迪逊提出了一个
宪法修正条款,即“任何州均不得侵犯良心的平等权利”(nostate shall violate theequal right sofc on science)。挑剔的人也许会说,后来这一“平等权利”在参议院中被否决了,并且从未递交给各州进行有可能的批准。[12]但是麦迪逊去世后,这一条款被证明为是正确的,现代的最高法院使用了“并合”(incorporation)的概念,把
宪法解释为好象包含有麦迪逊曾经偏爱的条款。这一平等原则(与具有推论性质的概念,即政府在宗教事务中必须保持中立),在现代宗教条款的实际争议得到辩论和裁决当中,提供了重要的假设。因此,在这方面如果有理由对麦迪逊的遗产提出异议的话,那也不是因为在支持这一平等原则中他的热情和能力的任何不确定性。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不得不涉及到这一原则的价值。[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