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除了国际上的宽容实践的共同领域外,宽容还聚焦在变性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信访制度、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拆迁制度、性文化、地域差别、民工待遇、弱势群体、离婚、非婚同居、婚外恋、计划生育等具体问题上。对性文化的宽容也许从侧面标志了我国的宽容程度。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刘达临先生关于性文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国际上而且在国内也开始博得越来越多人的宽容和赞赏,有关性文化的研究和展览似乎成了我国现代宽容思想的一个象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学术和思想等领域的宽容范围也正在不断地扩大,这一宽容的思想和社会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昭示了方向和美好的图景。为此,我国的部分有识之士和学者曾经比以往各个时代的同类人士都渴望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宽容,同时对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政党和各国多样的文化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意识,如“一国两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的
宪法性原则的确立就是其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宽容的成本和界限
宽容,经常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它在许多情况下是有界限的。宽容如果超出了一定的度,就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伤害。有的学者还认为,我们不能离开学术和艺术思想层面,不能离开对于文化工作的领导和政策掌握层面,泛谈宽容。例如,打击恶性刑事犯罪不能宽容,立法执法不能宽容,反腐倡廉不能宽容,检验商品质量不能宽容,国防、外交、海关和一系列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宜,也不能随便宽容。[9]那么,宽容的代价应该是多大?宽容的界限应该止于何处呢?从人类宽容实践的历史看,它似乎仍然是一个没有定论的价值取向和哲学问题。
在1997年1月以色列海法大学召开的纪念拉宾总理(Prime Minister Rabin)被刺一周年的“自由民主国家中的自由和宽容的界限”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哈佛大学的腓特烈?绍乔尔(FrederickSchauer)教授在发表的《通信宽容的成本》一文中认为:当今的权利有两种不同的形象,一种主张利用权利去阻止坏人做坏事,如阻止警官把无罪的人作为嫌疑犯,阻止不道德的政客为私利而推行有关政策,阻止权欲熏心的理论家把他们的观点和道德强加于他人,阻止在权力中因种族、信仰、性别、性爱倾向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等。这种权利在习惯上往往由民间的自由组织来行使,因此不需要社会成本。另一种权利的形象,部分地被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的权利思想作为“王牌”(trumps),被罗伯特.诺锡克(RobertNozick)用“侧面限制”(sideconstraints)一词做了系统的阐述,其中心思想是康德的权利概念,即是作为以另外方式充分利用福利或功利最大化的缔约障碍(mipediments)。如我们不能用酷刑、谋杀、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来增大社会福利。又如美国第四次
宪法修正案规定,人们具有住宅隐私权,因此人们有权利把重担加到那些想进入住宅收集证据的警察身上,把合理的成本都加给社会。绍乔尔教授对宽容的成本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在现代社会所有领域的宽容实际上都不是无限的,仍然具有一定的界限,通过成本计算和补贴保险的办法,确实能够为演说、出版、集会、游行等的宽容设计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成本和能够承受的界限。但是,绍乔尔教授的构想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其结论也存在或然的因素。
对宽容设置界限的另一种考虑方法是从维护公共秩序的角度制定有关的公共秩序法。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大卫.费尔德曼教授认为,公共秩序比公共表达更为重要,因此当争论或争论的方式可能导致暴力行为或骚乱时,英国法律保护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自由。但是,当人们的不同观点和生活方式的表现发生冲突时,没有政党之间的宽容或政府施与的宽容,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和平解决。宽容的界限应该联系英国的社会历史和国际人权法的方向,通过有关公共秩序的判决形成程序(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加以制度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