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是什么
陈根发
【摘要】本文考察宽容概念的历史演进、现代宽容的特点、宽容的成本和界限以及宽容与法理学的关系,为宽容问题的法理化提供经验和思想基础。作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宽容是自由和人权的前提或必要条件,宽容的法理对
宪法、民商法乃至
刑法等法律的变革和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和积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宽容;宗教;自由;人权;法理学
【全文】
尽管基于不同宗教或信仰的不宽容(intolerance)和歧视(discrimination)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体系之中,并且人类居住的陆地都无法逃脱它们的灾难,但是我们确实正在跨入一个更加宽容的时代,包括宗教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思想的、学术的宽容等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有学者在对20世纪90年代有关宽容研究的统计中指出,在最近的十年中,用英语出版和再版的有关宽容的著作就多达三十多种。因此,“如果最近出版的这一话题的著作和文章的数量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测量仪器的话,那么,现在宽容这一主题在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知识历史学家中间正享受着值得注意的流行(considerable vogue)。”[1]在我国,从中学生的作文题目到国际关系领域,都出现了以“宽容”为主题的讨论和研究。本文是对宽容概念的一个法理学分析。
一、宽容概念的历史演进
宽容,源自拉丁语的tolerare,原来是“忍受或忍耐”的意思,也带有广义的“养育、承受和保护”的含义。就容忍而言,它也包括那些有权容许宗教的人,同样有拒绝或收回容忍的权力,尽管在宗教自由下没有人正当地拥有不容忍或取消这一自由的权力。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拉斐尔(D.D.Rapha2el,1483—1520)曾对这一观点的本质作了如下阐释:“容忍是审慎地允许或准许一个他不喜欢的事物的实践。只有当一个人有权不准许时,他才能有目的地表示容忍,即允许或准许。”[2]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宽容作了如下界定:“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宽容是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共同属性。所谓不赞成既可以是道义上的,也可以是与道义无关的(即不喜欢)。当某一行为或习惯在道义上不被赞成时,对它的宽容则常常被认为是特别成问题的或者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宽容似乎要求承认错误的东西是对的。……宽容常常是一个事关程度的问题,它要求做出正确的、给不同意见留有余地的判断。”[3]这一定义把宽容看成是人与社会包容他人和不同见解的共同属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界限。它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英国学者利文斯通(SirRichardLivingstone,1880-1960)在一次演讲中指出:“但是,什么是宽容的原则呢?我们怎么来给它下定义呢?如果让我不得不给出的一个定义的话,那么,除了词典中提供的不能使人获得教益的同义词外,我想借用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来表达,即宽容是两个极端之间的一个中庸(amean between two extremes)。这两个极端,一个是不宽容,另一个是漠不关心;一方面是‘你必须像我那样想和做’,另一方面是‘我几乎不关心’。很难说这两个极端中哪一个更坏。……真正的宽容经常是痛苦的——因为允许似乎对我们有害的思想按照他们所说的去运营;看着敌手毫无掩饰地在眼前走来走去和散步。那是困难的和痛苦的。漠不关心则是虚假的宽容,是比较容易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