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陈根发
【摘要】本文阐述了自然法复兴的根本原因,探讨了“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等现代自然法形态与人权理论的关系。作者认为,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和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关键词】不死鸟;自然法;人权;新仁学
【全文】
试图避免主观和任意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达到其原初的目的,这是因为自然的概念受到了不同的解释。在古代,自然法曾被看成是大自然的法则,在中世纪则被看成是神的法,在近代被看成是人类自然的法,由此人们对自然法的机能甚至产生了相反的理解。在人类历史中,自然法有时成为人们反对专制政治和法律的口号,有时又能成为维护现存统治和秩序的工具。但是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法和自然权不断被写进实定法,并且在十九世纪出现了反形而上学的高潮,自然法学因此衰退,法实证主义应运而生。对自然法的不信,主要是近代的产物,对自然法之正义的最大打击,产生于自然法学的内部,即它不是来自对自己的否定,而是产生于对自己的解释和修正。但是,自然法的正义之某种信仰能够顽强地流传这一事实本身,应该指示着真理的核心。[1]二十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加强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化,反映在法哲学上是导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新自然法学经过批判主义的洗礼,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僵硬态度,在承认若干根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主张有弹性的、可变的自然法理念,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仁学”的色彩。
一、“不死鸟”的自然法
从取代诸学之王的形而上学的孔德(AugusteComte ,1798 - 1857) 以来,实证主义逐渐占据了王座。这一思潮也当然波及到法学领域,当时的许多法实证主义者宣告“自然法将寿终正寝”。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激荡时期,已被宣告死亡的自然法复活了,变成了法学中的“不死鸟”(phoenix)。[2] 20 世纪初期的自由法运动的倡导者法国法学家惹尼( Francois Geny ,1861 - 1944) 是今天“自然法复活”的最大先驱者。美国的庞德曾把惹尼看成是源自托马斯•阿奎那的新经院派社会哲学的“第一人”。日本的著名自然法学家水波朗在接受庞德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惹尼在打破19 世纪法国“注释学派”的法实证主义、提倡“自由科学地探求”优越于成文法的自然法的同时,沿着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以基督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创始了新托马斯主义法哲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