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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三) 经费的缺乏、法政人才的不足、法令的不备、传统社会习俗的窒碍以及治外法权的干涉等等因素都严重阻碍着清末司法体制变革的顺利进行
  要想实行独立的审判制度,必须同时拥有如完备的法庭组织系统、公正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以及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具备法律专门知识的法官队伍等条件,而具备这些条件却非一日之功,可以说在当时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成熟。其一,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颁布后,清末政府法部以缺乏经费为理由,决定只在京师、奉天等地试行而不在全国施行。在司法体制改革之中,大理院初办各项事物都是首创,尤其需要经费的支持“, 一切院厅设备、官吏俸胥,无非出自公家” [14],而当时的国家财政几乎到了无可用之资的地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司法改革可谓举步维艰。其二,法政人才的不足是制约清末司法改革的另一重要因素,一方面,严重缺乏掌握专门法律知识、接受过专门法律职业训练的法政人才,另一方面又不能在已开办的各审判厅“悬事待人”,只好通过降低用人标准和开办法政速成科来解决这一矛盾。其三,配套法律的不足造成司法独立无法实现,如,没有制定专门的律师法,使得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无法发挥,在缺乏必要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司法独立真正成为空中楼阁,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不建立,法官难以实现独立审判。其四,中国自古有司法行政合一的传统,突然在州县之外特设法庭,乡民感到手足无措,别生疑虑,以致发生河南省在新设审判厅后,老百姓仍然到旧时衙门去告状的问题。[15]由于中国乡民社会风俗浓厚且根深蒂固,人民更习惯于按照传统的解决纠纷模式来解决争端,新的诉讼审判程序需要一个漫长的熟悉和适应的过程。
  四、结语:历史的启示
  通过对清末司法体制转型的初步考察,我们认识到,要想进一步加深和完备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 抵制行政权力的干扰,努力追求司法中立
  清末司法体制变革的教训告诉我们,司法体制的变革必须以政治体制的变革为基础,政体不变,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变革。因此,随着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入,也会遇到诸如行政权力干扰等种种阻力,要想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根本之道在于改革我国的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使司法机关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又受到权力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权不仅要与行政权保持中立,而且还要与立法权保持中立;另外,我们还要努力追求和实现司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司法权在官与民之间、司法权在诉讼双方之间保持中立的法治价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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