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从宏观方面来说,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国现行
宪法确立了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以及
宪法的修改的指南。我们党和国家一开始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时代的要求,后来又增列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种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时代变革,与时俱进的历史过程。其核心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这恰恰是在我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所必须体现和坚持的精神。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应坚持什么方向,以何种模式为标准,在制度上如何操作?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存在。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领导人民制定
宪法和法律,二是党领导人民遵守
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但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到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从而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这就要做到,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宪政理论的发展及
宪法内容完善的发展方向
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巨大成就,并成为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1982年
宪法实施后通过的四个
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如政治、经济、公民权利等许多方面,但其表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经济制度是历次
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988年
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全是经济制度。1993年的
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五条,其中四条是经济方面的。1999年
宪法修正案的六项内容有三项是经济方面的。2004年
宪法修正案共有十三条,其中四条涉及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