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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创新

  此外,一些内容虽然1954年宪法也有规定,但1982年宪法的表述更加科学、全面和严谨。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也有自己的特点,较之前几部宪法,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宪法内容章节排列问题。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思路。
  (三)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几次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首先要保持其稳定性。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我们说1982年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并不等于这部宪法将永远不会修改。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来规定的某些条文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共30条,对有关内容作出了适时修改,补充完善了制定宪法时因实践经验的局限不可能写人的内容。修改宪法,我国确立的原则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在修宪的方式上,借鉴外国的经验,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四个宪法修正案都充分贯彻了上述精神,做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在社会实践中的统一。通过修宪,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的过程中,认识在逐步深化和更加符合实际,也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宪政理论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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