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页。
参见《
民法通则》第
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等免责条款;在普通法上的免责和减责理由主要有不可预见力、不可抗力(神意行为)、原告的过错等。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3页。
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40页。
参见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67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6页以下。
参见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唐纳德•A.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有关严格责任在经济方面的优劣得失的详尽经济学分析,请参看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以下,第300页以下。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
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这些实践中最令人关注的是,新西兰政府于1972年所颁布实行的“意外事故补偿法”(The 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1972)。该法规定,“任何谋生者(earner)因意外灾害而遭受身体伤害,不论其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为何,及任何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The Accidental Compensation Commission)请求支付一定金额。”这一法案使得“陷于迷茫中的西方法学家见到一点希望之光”,称该法是“人类文化上史无前例的法律制度创举”。 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35—639页;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制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167页;佟强:“论侵权行为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法学研究》1989年第1期。
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207页。
详尽的分析请看,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30页。
参见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页;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20—223页。
其实这一点不难想象,对于一个学生而言第一次考试只得了10分,如果他努力学习一个星期,成绩可以提高20分,但下一次他可能需要努力学习两个星期,才可能提高20分。再一次提高20分可能意味着需要继续努力学习1个月甚至1个学期,而且无论他再怎么努力学习,得100分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的。但20分所带来的利益(父母的赞扬、自我的满足和老师的期许等)却基本不变。所以当得分超过70、80以后,大多数学生(除了极少数有学习和钻研兴趣的、天赋甚高的学生以外)都不会再有动力继续努力学习,而无论父母、老师如何的督促和鞭策。因为在他看来,相同的时间和精力的可以投入到体育锻炼、娱乐、交友等方面,收益也会大得多。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通常情况下一个班里面,既不是差等生也不是优等生,而是中等成绩的学生占据大多数。这其实并不是或者并不主要是由于学生智力上的差异会很大,而恰恰是由于学生往往都很聪明:他们懂得基本的经济学原理。
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参看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93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就很难将是有效率的。参见第76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