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的诸类正当性解说
周杰
【关键词】严格责任 正当性
【全文】
一、导言
所谓严格责任,或称为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意指责任的承担不以主体在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在严格责任制下,法律并不关心主体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无论他是否具有不当的动机或者过失,总之需要为其行为造成的意外损害承担责任。
现代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产生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产业革命后,尤其是19世纪后期以来,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指导的各国侵权行为法逐渐显现出其不适合弊端,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劳动对象在给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贡献之时,亦生成了诸多危及社会安全的副产品——工业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经济活动规模激增,产品质量、医疗事故和劳资纠纷等问题凸现……尽管产生此类问题的人类活动和行为往往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却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之必需,应当得到特定许可或同意。一方面,行为人即便在各方面均已尽足够谨慎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可能难以避免损害的发生,而且法律上由于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在信息占有、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不平等地位,受害者亦很难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什么过错或者其行为有什么不法性,这造成了受害人实现损害赔偿的困难;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此种损害不应当由其个人承受,而应当由加害人活着整个社会来承担,因为他们才是此类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受益者。为实践公平,衡平社会利益,法律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过错责任应得以适度修正,严格责任应当得以确立,同时与严格责任相配套发挥作用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安全制度也应有所发展、普及,用以巩固严格责任在现代法上尤其是侵权法中的地位。
这意味着,严格责任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回应了某种社会需求,实现了某种社会功能和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对于严格责任表现出来的这种效用如何进行解说,如何进行判断并赋予其正当性就是一个问题。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将从相对传统的路径进行分析,说明严格责任可能符合并回应了哲学上某种正义观的要求,在社会治理上实现了惩罚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之间的功能界分,在心理上满足了人类的复仇本能。然后在第三部分对这种传统路径下的解说方式提出某些质疑。在第四部分中将提供另外一种具有某些经济学色彩和道德意味的解说方式,但同时指出这种解说方式本身仍然是存在缺陷的,因此必须设定限度。
二、对严格责任的一种解说
(一)校正正义和分配正义
从校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观点看,“究竟是好人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欺骗了好人,这无关紧要。通奸者是好人还是坏人也无关紧要。法律所关注的只是伤害本身的特点,并将双方视作同等,是否一方不公,而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是否一方造成了伤害而另一方受到了伤害。”即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那么校正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予以补偿。而分配正义的观点则要求社会(城邦)在分配金钱、荣誉和其他有价值物的过程中按照绩效(Kat’axian)进行分配。
校正正义的“纠偏为正”的义务基于同时存在的伤害事实和行为的不公性质:加害人必须做出了不公的行为并造成了伤害,同时受害人也必须是受到了不公和遭受了伤害。这种正义观似乎为过错责任提供了天然的舞台:如果甲伤害了乙,乙并不能当然地从法官那里获得救济,只有甲的这种伤害是不公的,才可以认定其必须做出某种补偿。不公、伤害和纠正,构成了校正正义下过错责任制发挥作用的全部原理。是“不公”而不是“伤害”才是可责难的,所以对于一个医生来讲,如果他不存在不正当的、可指责的技术失误,在医疗行为中产生的伤害就不应成为“纠偏”对象,因为医生的主观愿望是“救死扶伤”。
在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项下,严格责任主张“无过错涉及到的是对权利的再界定,即那些曾被认为不公的伤害(过失开车轧了人)如今不再是不公的行为了,而如果这并非不公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校正正义的义务。” 那么,一个制造商出售了一个商品,商品对其顾客造成了伤害,这时恢复原状的观点看起来也许更为恰当,因为按照严格责任制,即使有恰当的谨慎也没有防止伤害的发生,加害人仍必须赔偿受害人。这种法律安排和制度设计将行为的权利和注意的义务配置给潜在的加害方,也将由于此类并非“不公”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权利和对此予以赔偿的义务配置给加害方,而潜在的受害方则获得了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需关注对方主观“善恶”,同时他也承担对加害方这种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某种程度的容忍义务。
换言之,在严格责任制下制度安排试图剥离掉行为人责任的道德意味,即不存在什么主观的可归咎性。一方面,严格责任分配了一种义务给加害者:他需要更为谨慎地行为,因为无论主观意愿如何,他都需要为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另一方面,严格责任也配置了一种权利或特权给潜在的加害者:行为人以此为代价换取了其行为的正当性,即原本可能产生过错的行为如今可以名正言顺地施行了,比如某些医疗行为、交通驾驶、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等等。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必须予以填补,但不再意味着是一种过错或者别的什么可供指责的东西,也就是说,严格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对于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在更大程度上是进行正当性判断(justification)而不是具有道德属性的价值判断(evaluation of morality)
(二)惩罚和补偿